《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 |
阴影部分是涉及旧版的修订部分。蓝色部分为新版的新增,红色部分为修订。 | |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20号) |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农牧帮扶发〔2025〕498号)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过渡期内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等文件精神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巩固拓展光伏帮扶成效,健全完善利益联结长效机制,持续稳定发挥光伏帮扶电站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以下简称光伏帮扶收益)是指已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扣除征占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
第二条光伏帮扶电站包括已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自治区光伏帮扶工程建设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光伏帮扶电站。 |
第三条光伏帮扶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继续支持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等困难群众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优化完善光伏帮扶收益分配范围,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规划项目。 光伏帮扶收益资金用于公益岗位不限制比例,各地可结合光伏帮扶收益确权嘎查村实际,在公益岗位满足聘用脱贫户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就近选聘收入较低的农牧户参加。 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不得用于:嘎查村委会人员工资补助和办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
第三条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继续支持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等困难群众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含运维管护)和乡村治理项目;支持用于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益岗位满足聘用脱贫户的基础上可就地就近选聘收入较低的普通农牧户参加。 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不得用于:嘎查村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
第四条旗县(市、区)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电网企业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在扣除电站场地租金、税费保险和运维管理等费用后的收益按月拨付到结转机构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按规定由电网企业或地方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结转机构专户。结转机构在收到结转收益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划拨到受益嘎查村。 | |
第四条光伏帮扶收益确权嘎查村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每年制定光伏帮扶收益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推选、申报工作,经苏木乡镇审核后报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具体项目在苏木乡镇监督指导下,由嘎查村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五条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嘎查村光伏帮扶收益分配指导,推动嘎查村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每年制定光伏帮扶收益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管理流程、资金支出流程和资料清单,组织开展项目推选、申报、建设、验收、运管等工作。单个嘎查村无实施条件的,经民主议事程序,可由旗县、苏木乡镇统筹整合用于产业持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增收。 |
第五条项目完工后需由苏木乡镇组织嘎查村进行竣工验收。村级微小型公益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嘎查村要按照村建、村管、村用的原则,健全项目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稳定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 |
第六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公益岗位、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补助、产业发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管理流程、资金支出流程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做到从项目准备、启动实施到竣工验收形成闭环。实行报账制项目,要按照实施项目类别,细化项目报账流程,按规定履行报账程序。嘎查村应建立光伏帮扶收益台账,规范资金使用。 |
第六条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统一设立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使用账本和科目,指导嘎查村建立光伏帮扶收益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光伏收益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监管,严格落实“村财乡管”制度,并将光伏收益账户与村集体经济账户分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本着业务办理便利的原则,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可以选择服务网点覆盖到苏木乡镇的同一银行开设账户,开展业务托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每月15日前按照“有发生即录入”的原则,将上个月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
第七条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光伏帮扶收益使用分配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测,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统计分析等工作,真实反映确权嘎查村收益和使用情况。 | |
第八条光伏帮扶收益实行绩效管理。每年由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农牧、财政、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对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旗县(市、区)评价基础上,各盟市年底对旗县(市、区)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绩效评价。每年3月底,盟市乡村振兴部门将本盟市上一年度光伏帮扶收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适时开展抽查。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金拨付、系统录入情况,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情况。 |
第七条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加强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金拨付、系统录入情况,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旗县财政部门要将光伏收益金管理情况纳入财会监督范围,落实电价补贴资金过手监督责任,抽取一定数量嘎查村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收益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村。 |
第九条光伏帮扶收益使用严格按规定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光伏帮扶收益、贪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 |
第八条各级农牧、能源、电网企业和单位应加强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理监测,共同使用好、维护好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扎实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运维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光伏帮扶电站智能运维管理水平,确保光伏帮扶电站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 |
第十条各盟市、旗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光伏帮扶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第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修订完善实施细则,明确收益资金使用方向、发放标准、程序和监督验收等环节,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23号)同时废止。 |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内扶办发〔2018〕123号)、《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乡振发〔2022〕2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国家后续政策要求不一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