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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5-03788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帮扶发〔2025〕498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5-03788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帮扶发〔2025〕498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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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盟市农牧局、财政局、能源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光伏帮扶工作,规范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收益使用方式,持续发挥光伏帮扶效能,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能源局对原《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7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巩固拓展光伏帮扶成效,健全完善利益联结长效机制,持续稳定发挥光伏帮扶电站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帮扶电站包括已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自治区光伏帮扶工程建设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光伏帮扶电站。

第三条 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继续支持用于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等困难群众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支持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支持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建设项目(含运维管护)和乡村治理项目;支持用于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益岗位满足聘用脱贫户的基础上可就地就近选聘收入较低的普通农牧户参加。

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不得用于:嘎查村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收益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允许将光伏帮扶收益资金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第四条 旗县(市、区)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电网企业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在扣除电站场地租金、税费保险和运维管理等费用后的收益按月拨付到结转机构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按规定由电网企业或地方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结转机构专户,结转机构在收到结转收益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划拨到受益嘎查村。

第五条 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嘎查村光伏帮扶收益分配指导,推动嘎查村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每年制定光伏帮扶收益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管理流程、资金支出流程和资料清单,组织开展项目推选、申报、建设、验收、运管等工作。单个嘎查村无实施条件的,经民主议事程序,可由旗县、苏木乡镇统筹整合用于产业持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增收。

第六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统一设立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使用账本和科目,指导嘎查村建立光伏帮扶收益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光伏收益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监管,严格落实“村财乡管”制度,并将光伏收益账户与村集体经济账户分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本着业务办理便利的原则,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可以选择服务网点覆盖到苏木乡镇的同一银行开设账户,开展业务托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每月15日前按照“有发生即录入”的原则,将上个月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加强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金拨付、系统录入情况,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信息公开、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违纪违规等方面的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旗县财政部门要将光伏收益金管理情况纳入财会监督范围,落实电价补贴资金过手监督责任,抽取一定数量嘎查村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收益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村。

第八条 各级农牧、能源、电网企业和单位应加强光伏帮扶电站运行管理监测,共同使用好、维护好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扎实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运维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光伏帮扶电站智能运维管理水平,确保光伏帮扶电站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修订完善实施细则,明确收益资金使用方向、发放标准、程序和监督验收等环节,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内扶办发〔2018〕123 号)、《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乡振发〔2022〕2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国家后续政策要求不一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