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31 17:32 
分享到: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即可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扶贫办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提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2022年7月,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牧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乡振发〔2022〕20号)。为切实巩固拓展光伏帮扶工作成效,确保持续稳定发挥光伏帮扶效益,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光伏帮扶工作,规范收益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收益使用方式,持续发挥光伏帮扶效能,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能源局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新办法较原办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了光伏收益使用方向。在原使用范围基础上可以扩大用于乡村治理项目、乡村建设项目以及用于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等。

二是增加了旗县、乡镇可以统筹整合收益金。嘎查村每年制定光伏帮扶收益使用计划,单个嘎查村无实施条件的,在履行“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后可由旗县、苏木乡镇统筹整合收益金用于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牧民增收。

三是规定了对光伏收益开展审计和财会监督。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应加强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旗县财政部门要将光伏收益金管理情况纳入财会监督范围,落实电价补贴资金过手监督责任。

四是规范了光伏收益银行账户管理。严格落实“村财乡管”制度,将光伏收益账户与村集体经济账户分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五是规范了各方拨付收益金时限。发电收入按月结转到结转机构专户,并由该机构按月划拨至受益嘎查村;电价补贴拨付到财政部门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受益嘎查村。

六是明确了运维管护和信息录入要求。各级农牧、能源、电网企业和单位应加强光伏帮扶电站运维管护。旗县农牧部门每月15日前按照“有发生即录入”的原则,将上个月光伏帮扶收益分配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