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解读
一、制定出台《评价办法》的主要背景
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涉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的单位,参与主体多元,社会关注度高,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需要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项目实施中暴露出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参差不齐、项目规划不科学、项目工程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建后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提升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科学管理水平已经成为规范开展农田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本《评价办法》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试行效果和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了信用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标准、等级及使用方面的具体要求。提出了关键环节具体的评价方法和要求,使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力提升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科学管理水平。
二、《评价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共四条;第三章评价标准及等级,共七条;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共七条;第五章信用修复,共三条;第五章附则,共四条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级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包括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职责等内容。
第三章评价标准及等级,包括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信用等级为D的各种情形、信用等级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为A、B、C、D的4种定级结果运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章信用修复,主要阐释了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程序。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实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三、《评价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
(一)信用评价应用。进一步对于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行了明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D级,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强化了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条款。
(二)评价内容变更。在原评价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评价内容,规范了失信行为认定,对于严重失信部分的一般条款进行了删除,确保认定的失信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按照高标准农田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和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对参建单位直接评定为信用极差(D级)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办法》对于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明确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三年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四)附件信息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为参建单位获得年度信用评价基础分的必要文件,明确了备案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附件2)为参建单位行为记录的必要文件,细化了信用评价内容,提升《评价办法》可操作性。参建单位年度业绩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3),将参建单位年度参与项目进行统计汇总,以便判定最终信用等级。
四、《评价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措施
《评价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评价办法》,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宣贯《评价办法》。一是广泛开展《评价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通知文件、自治区农牧厅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对《评价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二是全力做好《评价办法》的培训工作。举办《评价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评价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评价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评价办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