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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5-0082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厅规〔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1-2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5-0082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厅规〔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1-2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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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参建企业管理工作,推进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自治区农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全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及《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建设内容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统一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盟市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要成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要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积极配合处理异议和投诉。招标方案需由本级农牧部门批准,报上级农牧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的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10000亩,允许旗县(市、区)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也可以分别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熟悉项目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手续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够协助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投资金额、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并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 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也不得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黑名单D级。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项目直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的程序性、合法性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托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合理选择专家专业类别,按照规定流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采取远程异地评标,共享优质专家资源,提升评标效能。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不公正评标。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评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报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导致预计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0%的,应由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若追加工程量能够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单体工程,应当对追加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若追加工程量不能与原合同工程量分割的连体工程,招标人需经财政评审或委托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确定合理价款,与中标人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中标项目,如发现上述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D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中标和音视频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完整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D级黑名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实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合,形成监督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建设实施的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农牧厅规〔2022〕4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核定并统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公示和上报,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为上年度的8月30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职责: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

(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清单,逐项扣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

(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11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等级

第十条 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

第十一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明细表(见附件2-1、2、3、4、5)实施。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五)参建单位在同一年度参加自治区内实施的某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

(六)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的其他评定为D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信用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

(二)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A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B级的参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可给予信用分满分的70%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信用分零分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参建单位,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条款对待:

(一)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

(二)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后,对其参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首次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可参照A级参建单位信用得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达到有效期限的,自动移出C级和D级名单。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 认真完成问题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申请修复。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评价地旗县农牧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4);

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等级评价扣分项问题整改完成佐证材料;

4.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附件5)。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旗县农牧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旗县农牧部门初审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原件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

(三)审核决定,盟市农牧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反馈初审部门,无争议后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结果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同意移出D级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定期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发布结果,将该企业从D级信用恢复为C级,并按照信用C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干预项目参建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借评价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农牧厅规〔2021〕1号)。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息备案表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

附件3:参建单位业绩汇总表

附件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D级信用修复申请书

附件5:诚信守法经营信用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附件(1-5).pdf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