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信息公开服务,自治区农牧厅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信息公开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信息公开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信息公开分类
农牧厅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三大类十六小类。一是概况类。包含农牧概况、领导简介、机构设置、厅属单位;二是基础信息类。包含通知文件、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规划计划、人事信息、预算决算、招标采购、应急管理;三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类。包含惠农政策、土地草原确权、产权制度改革、农牧业补贴。
(三)信息公开编排体系
农牧厅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发布机构等。编排体系描述如下: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指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四)信息公开方式
农牧厅线下查阅点: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楼922室
联系人:岳鸿钧; 联系电话:(0471)665219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农牧厅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1.农牧厅门户网站(nmt.nmg.gov.cn);
2.农牧厅微信公众号(内蒙古农牧厅);
3.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5.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6.政务服务场所: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13楼27号窗口;联系电话:0471-5332462;查询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了解本机关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办公地点: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楼厅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倪雪
电话:(0471)6652296;
传真:(0471)6652129;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农牧大厦306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11;
电子邮箱地址nmgnmtzfxxgk@163.com;
网址:nmt.nmg.gov.cn
(二)申请形式。
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下载链接),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具体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www.nmg.gov.cn/zwgk/zfxxgk/ysqgk/index_351.html?deptId=113)提交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楼厅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 农牧大厦306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11。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书。受理地点: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楼厅办公室。
4、特别程序。办理申领各种证照许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自治区农牧厅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四)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五)申请处理。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内。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具体答复种类如下: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办公楼厅办公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1-6652197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受理机构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471)6652055;
传真:(0471)6652129;
可向农牧厅机关纪委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471)6651073;
邮政编码:010011。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3全天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调整时间: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