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6-00402 | 主题分类 | 扶贫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文 号 | 内乡振发〔2022〕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6-00402 |
| 主题分类 | 扶贫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 文 号 | 内乡振发〔2022〕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脱贫人口就业服务工作质量,落实国家中西部地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和加强劳务输出管理服务等有关要求,确保嘎查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以下同)稳岗就业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断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精神,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的重要措施和重中之重。当前我区脱贫人口务工就业村级服务保障工作力量薄弱,嘎查村管理人员队伍亟需充实。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形势任务,把配备就业帮扶协管员作为推进嘎查村服务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提升就业帮扶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水平。
二、扎实开展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设置和选聘工作。各地要摸清辖区内各嘎查村脱贫人口数量、劳动能力和掌握技能等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帮扶协管员选聘工作方案,合理设置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采取公开选聘、组织推荐、群众自荐等方式,把符合条件的人员选拔到协管员队伍中来,人员初次选聘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
三、认真落实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开发管理责任。盟市、旗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的开发和总体管理。加强对就业帮扶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实行“谁选聘、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做好人员选聘、合同签订、学习培训、薪酬发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其发挥作用,推动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1〕26号)、《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名称。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是指由旗县、苏木乡镇政府或嘎查村选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以下同)稳岗就业服务、务工就业信息数据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岗位开发管理。盟市和旗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的开发和总体管理。日常管理实行“谁选聘、谁管理”的工作机制,选聘主体承担制度制定、人员选聘、合同签订、学习培训、薪酬发放、管理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岗位设置。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坚持科学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享受帮扶政策的脱贫人口中普通劳动力、技能劳动力、弱劳动力和半劳动力人数超过30人(含)且不足200人的嘎查村(社区),原则上设置1个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专职岗位;超过200人且低于500人的可设置2个专职岗位;超过500人的最多可设置3个专职岗位。少于30人的嘎查村,不专设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就业帮扶工作由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承担。
第五条 岗位设置期限。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设置期限为脱贫攻坚过渡期。
第六条 岗位职责。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主要承担:
(一)宣传并协助落实党和国家就业帮扶政策;
(二)全面掌握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底数,包括脱贫人口外出务工情况、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意愿、掌握技能等相关情况;
(三)为有服务需求的脱贫人口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送、技能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脱贫人口外出务工组织工作;
(四)及时掌握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动态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选聘条件。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应在其服务对象所在嘎查村(社区)的农牧民中选聘,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基础。优先选聘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人员等。
第八条 选聘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公示公告、入户宣传等形式公开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选聘条件。群众在知情、自愿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经嘎查村“两委”核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级公示、苏木乡镇级审核及公示、旗县级备案等程序确定上岗人员。选聘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旗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进行补缺。
第九条 协议签订。选聘主体应当与上岗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劳务报酬、绩效管理等内容,协议一年一签订。对协议期满、考核合格且已熟练掌握岗位技能的就业帮扶协管员,可按程序续聘。
第十条 劳务报酬。旗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帮扶协管员服务对象规模、服务地区面积、服务内容、劳动时间和强度等因素,分类确定就业帮扶协管员劳务报酬,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严禁拔高标准、滥发劳务报酬及津补贴。就业帮扶协管员劳务报酬所需补贴资金依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可从就业补助资金、衔接资金、村集体经济(含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收入等资金中列支(其中,从就业补助资金、衔接资金、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列支的,须先将就业帮扶协管员岗位开发为乡村公益性岗位,选聘人员须为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劳务报酬通过“一卡通”支付。
第十一条 业务培训。旗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苏木乡镇组织开展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稳岗就业相关政策、岗位职责、工作技能、绩效管理等内容,提高其政策掌握、跟踪服务、信息化管理等能力。
第十二条 管理评价。选聘主体应当制定绩效管理评价办法,细化监督评价指标标准,推动履职尽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工作,评价须有被服务对象参与,支持引入群众满意度调查,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管理纳入村务公开内容,重点公开职责任务、上岗人员姓名、劳务报酬、管理评价办法、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解聘条件。村级就业帮扶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解除聘用协议。具体程序由选聘主体自行确定。
1.自愿申请解除聘用协议的;
2.死亡的;
3.经评价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4.严重违反岗位管理制度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岗位的;
7.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自治区、盟市、旗县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帮扶协管员设立、履职等情况开展督导督查,及时发现纠正不按规定设岗、违规选聘、不履职尽责等问题。旗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过渡期结束后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