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6-00380 | 主题分类 | 扶贫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文 号 | 内扶办发〔2019〕12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6-00380 |
| 主题分类 | 扶贫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
| 文 号 | 内扶办发〔2019〕12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自治区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按照“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和“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合作金融机构不断简化、优化贷款发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贫困户意愿,发放3年期以内的信用贷款,坚决做到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对有产业发展项目、有还款能力、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用足用好政策红利,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各地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额度与风险补偿资金存放相匹配的管理制度,以旗县为单位,根据贷款存量和年度贷款发放计划留足风险补偿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三、适当扩大使用范围。各贫困旗县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主体,应立足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有效开展的前提下,根据贷款存量和增量按一定比例留足风险补偿资金后,可将其余补偿资金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探索建立扶贫开发与乡村振兴紧密结合的产业发展项目信贷支持机制,继续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方式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等新型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二)以风险补偿资金为依托,结合地方实际,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盟市或旗县建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做到统一管理、规范运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扶贫产业项目。
(三)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着力补齐“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短板。
四、及时补齐资金不足。各贫困旗县扩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后,要进一步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余额测算工作,若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情况,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足,要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各地要咬定目标、聚焦精准、补齐短板,切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