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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6-0158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种植发〔2026〕291号
成文日期 2026-04-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6-0158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种植发〔2026〕291号
成文日期 2026-04-3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3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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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为切实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1571”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区冷凉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2026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支持建设冷凉蔬菜生产基地的实施细则

           2.关于支持设施棚室建设的实施细则

           3.关于支持建设育苗中心的实施细则

           4.关于支持产地配套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430   


附件1

关于支持建设冷凉蔬菜生产基地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中“冷凉蔬菜”是指依托冷凉气候条件(如昼夜温差大、病虫害少、光照充足)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蔬菜,包括露地蔬菜和设施蔬菜。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冷凉蔬菜生产和经营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四)项目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出现“大棚房”问题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奖补内容

1.具备生产基地且与区外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等不包括加工企业签订相应订单并实际履约鲜食冷凉蔬菜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2.大型商超、经销商等在我区建设鲜食冷凉蔬菜生产基地且销往区外的进行奖补。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奖补

(二)奖补标准

照每亩300元予以奖补,每个主体奖补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年支持10万亩。申报项目经综合评审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遴选补贴项目。项目补贴面积累加,直到10万亩额度用完为止。如果选取项目出现申报面积累加超过补贴额度的情况,只补贴额度内面积,超出面积不予补贴(比如遴选排序最后1个项目申报面积为1万亩,前序项目申报面积已累加到9.5万亩,则此项目只补贴0.5万亩,超出部分0.5万亩不予补贴)。

(三)奖补条件

1.订单方面

订单须以年度生产供货方式签订,并实际履约。订单合同中须明确订单面积和交易量,交易量须达到订单面积产量的65%,订单面积和产量须符合当地同品类蔬菜的实际生产情况;大型商超、经销商等在我区建设生产基地且销往区外的无需提供订单。

2.生产方面

生产基地具备水肥一体化、完整灌排网络、畅通的田间道路等生产条件

3.其他方面

择优支持生产标准化、销售品牌化,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单品种植基地。

、申报与审核

(一)组织申报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经营主体申报,填写《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申报表》(附表1-1),提交申报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核,430日前汇总上报盟市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订单合同大型商超、经销商等在我区建设生产基地且销往区外的无需提供

3.基地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生产用地相关佐证材料;

4.配套设施设备情况。

(二)审核推荐

盟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初评531日前将推荐项目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评审确定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拟奖补名单

(四)验收与资金下达

1.过程管理与验收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全程跟踪指导;盟市农牧部门在种植移栽、生长中期、收获销售等关键时期进行检查。项目主体在订单合同履约完成或完成实际生产销售后,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填写《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验收单》(附表1-2)和《旗县(市、区)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附表1-3),提请盟市农牧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填写《盟市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附表1-4),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自治区农牧厅对项目进行检查核验。

验收材料包括:

1)生产及订单履行情况(或生产销售情况)报告;

2)订单履行情况(或生产销售情况)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凭证、物流轨迹、供货收货凭证(如过磅单等)、资金往来凭证(如银行转账或电子转账凭证等)等。

2.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68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91日至20278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相关建设不列入奖补范围。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支持设施棚室建设的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财务支出主体一致,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未出现“大棚房”问题、重金属污染等情况

二、奖补标准

(一)新建棚室

新建日光温室每亩奖补4万元,外保温塑料大棚每亩奖补2.5万元,冷棚每亩奖补4千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二)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奖补金额改造提升投入的30%每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奖补面积按照设施棚室内面积计算。

三、建设及验收标准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设施棚室新建及改造提升。

(一)新建日光温室

日光温室脊高不低于4.5米,跨度不小于9米,配套设施齐全,配套水肥一体化、自动化放风等设备,能够满足棚内作物周年(一年四季)生产种植

(二)新建外保温塑料大棚

外保温塑料大棚脊高不低于4米,跨度不小于10米,配套有保温棉被、卷帘机等相关设备。

(三)新建冷棚

单栋塑料棚脊高不低于2.5米,跨度不小于8米;连栋塑料棚肩高不低于2米,脊高不低于3米,单跨不小于8米。

(四)改造提升日光温室

改造提升老旧日光温室包括墙体改造、保温蓄热设施升级、整体钢架更换等,配套或升级水肥一体化、智能化设备等(更换棉被、棚膜等损耗材料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乡镇(苏木)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符合要求的实施主体填写《设施棚室建设奖补申报表》(附表2-1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报送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审核,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申报材料包括:

1.新建和改造提升设施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以及四至信息;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设施需提供用地相关的批复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等佐证材料;

4.改造提升需提供改造前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提供改造提升投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或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核验公示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组织乡镇进行现场验收,填写《设施棚室建设项目验收单》(附表2-2和《旗县(市、区)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2-3)。将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奖补资金额度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复核审验

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及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根据审核结果,填写《盟市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2-4行文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组织核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核验通过后留存备案

(四)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20268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91日至20278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附则

(一)《实施细则》实施后,《关于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2024年版》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支持建设育中心的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蔬菜育苗生产和经营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三)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四)项目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出现“大棚房”问题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新建智慧化、集约化育苗中心

年育苗能力须达到5000万株以上按照建设总造价的30%进行奖补,每个育苗中心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全区每年支持建设不超过6

(二)扩建智慧化、集约化育苗中心

扩建部分生产能力不低于2500万株,扩建后年育苗能力须达到5000万株以上,按照扩建部分造价的30%进行奖补,每个育苗中心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全区每年支持建设不超过4

奖补条件

育苗中心需配备自动播种、水肥一体化、自动喷淋、育苗床、补温降温等育苗必需的设施设备,鼓励配套自动化移苗补苗设备、数据采集与智能环境控制设备等。若符合奖补要求的项目未达到奖补数量,则对新建与扩建育苗中心指标统筹考虑、互补协调。

、申报与审核

(一)组织申报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经营主体申报,填写《育苗中心建设奖补申报表》(附表3-1),提交申报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核,于430日前汇总上报盟市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附项目到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建设用地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推荐

盟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初评531日前将推荐项目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评审确定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拟奖补名单。

(四)验收与资金下达

1.过程管理与验收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全程跟踪指导,盟市农牧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项目主体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向当地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现场验收,填写《育苗中心建设奖补验收单》(附表3-2),盟市农牧部门现场核验,并填写《盟市育苗中心建设奖补汇总表》(附表3-3),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农牧厅对项目进行检查核验。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单;

3)设备采购明细及发票;

4)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至20268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91日至20278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育苗中心建设与设施棚室建设奖补不重复支持。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相关建设不列入奖补范围。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4

关于支持产地配套服务设施的实施细则

一、奖补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蔬菜生产和经营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用地等政策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应有实际生产需求;

(三)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四)申报前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生产经营正常;

(五)项目建设及验收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未出现“大棚房”问题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奖补内容

建设蔬菜冷藏保鲜、清选分级、分拣包装等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奖补,冷藏保鲜设施须配套相应的预冷、制冷设备等,清选分级设施须配套清洗、分级以及必备的输送设备等,分拣包装设施须配套称量、输送、包装设备等。设施设备质量须达到相关国家行业规范与环境保护标准。

(二)奖补标准

按照建设和配套设备投资总额的30%进行奖补,单个主体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全区每年支持总量不超过10

、申报与审核

(一)组织申报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组织符合要求的建设主体申报,填写《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申报表》(附表4-1),提交申报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核,于430日前汇总上报盟市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附项目村级行政区域的地理位置图以及四至信息、建设用地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主体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推荐

盟市农牧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核验初评531日前将推荐项目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三)评审确定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拟奖补名单。

(四)验收与资金下达

1.过程管理与验收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全程跟踪指导,盟市农牧部门进行阶段性检查。项目主体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向当地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现场验收,填写《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验收单》(附表4-2)和《旗县(市、区)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附表4-3),盟市农牧部门现场核验,填写《盟市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附表4-4),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农牧厅对项目进行检查核验。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项目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单;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4)设备采购明细、发票、合格证等。

2.资金安排

本项目纳入“先建后补”有关规定管理范围,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保障。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农牧厅通过验收情况和相关奖补标准进行测算,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预算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安排预算。其中,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至2026831日前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7年预算保障;202691日至2027831日通过验收的项目,列入2028年预算保障,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年度预算获得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符合惠企直达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厅通过自治区本级惠企直达方式直接拨付到位。

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其他渠道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灾后恢复等相关受灾补助资金不在此列)不得再申请此项奖补;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此项奖补

(二)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后续农牧、财政相关项目申报的负面评价因素

(三)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的相关建设不列入奖补范围。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表:1-1.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申报表

      1-2.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验收单

      1-3.旗县(市、区)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

      1-4.盟市冷凉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汇总表

     2-1.设施棚室建设奖补申报表

     2-2.设施棚室建设项目验收单

     2-3.旗县(市、区)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

     2-4.盟市设施棚室建设项目汇总表

      3-1.育苗中心建设奖补申报表

      3-2.育苗中心建设奖补验收单

      3-3.盟市育苗中心建设奖补汇总表

      4-1.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申报表

      4-2.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验收单

      4-3.旗县(市、区)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

      4-4.盟市蔬菜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奖补汇总表


附表.docx


政策解读:《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