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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1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9-0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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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图娅委员:

《关于规范网络销售兽用药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基本情况:我区严格按照“线上线下相一致”原则,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规范网络经营兽药行为的管理。

建议一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增设网络销售专门章节制定《网络销售兽用药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平台责任,建立“线上线下一致”监管原则。

办理情况:无

不能采纳原因

《兽药管理条例》修订为国家事权。我厅对接农业农村部了解,部里已启动《条例》新一轮修订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条例》修订进展,积极对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待修订草案正式颁布后,及时做好我区配套制度的衔接工作。

建议二

强化准入管理实施网络兽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兽药电商“白名单”公示制度,要求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资质核验。

我区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网络兽药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网店公示。2026年,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重点查处无资质销售兽药、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借用租用他人资质销售兽药等违规行为。我区各级农牧部门积极落实行动要求,正在开展专项执检查,督促电商平台严格落实资质审查责任,强化平台内兽药经营者资质条件和备案信息的核验。

下一步,将对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兽药经营企业公示,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要求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的资质核验,确保“一店一证、证照一致”。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三

规范销售行为,处方药必须凭电子处方销售,建立用药指导制度,配备在线兽医咨询服务禁止销售违禁药物和人用药品。

我区严格督促兽药经营企业落实《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坚持凭方销售。在执法检查中,重点整治不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违禁药物和人用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可以通过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加大对网络销售兽药行为的管控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四

加强质量监管建立网络兽药抽检制度,推行"一物一码"追溯体系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我区全面推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要求兽药经营企业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准确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已建立网络兽药抽检制度,在《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中明确,兽药检验机构对网络平台电商产品抽样不少于15%。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兽药质量监督;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协作,建立不合格产品联动处置机制。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五

提升监管能力,建设全国统一的兽药网络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我区依托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开展兽药追溯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采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方式,排查在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自建平台等销售兽药的活动,整治无兽药销售资质、制售假兽药等问题。农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2026年7月,农业农村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7部门联合部署了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网络兽药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不能采纳原因

补充说明:无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6年9月2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