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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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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机发〔2022280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农牧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525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

推进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方案(2020-2025年)》(内农牧机发〔2020133)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计划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关于做好2022年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科〔202211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22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农作物稳产丰产为前提,以提升保护性耕作质量为关键,以减少水土流失、产能提升、节本增效为目标,以促进技术规范运用为核心,强化机具保障和技术支撑,强化高标准应用基地示范引领,强化关键环节作业质量管理,强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在东部四盟市适宜区域全面推行保护性耕作,促进我区黑土地保护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2年我区计划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1350万亩。

盟 市

面积任

务指标

(万亩)

具体内容

呼伦贝尔市

725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82万亩;玉米秸秆部分覆盖与其他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443万亩。

兴安盟

436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80万亩;玉米秸秆部分覆盖与其他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310万亩;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46万亩。

通辽市

113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2.2万亩;玉米秸秆部分覆盖与其他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107.3万亩;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3.5万亩。

赤峰市

76

实施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3.2万亩;玉米秸秆部分覆盖与其他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69.1万亩。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3.7万亩。

合计

1350

面积任务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能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由旗县农牧局、财政局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审批。

(一)整体推进县

为推动整体推进县成为率先探索构建保护性耕作技术装备体系和推广应用体系、加快扩大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的重要区域2022年,全区继续在9个旗县(场)实施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行动(呼伦贝尔市3个旗县和1个农垦集团垦区,兴安盟3个旗县,赤峰市2个旗县)。通过连续三年实施,整体推进县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原则上要超过该县适宜面积的50%,努力形成技术到位、运行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

2022年,在全区推进31个县级(新增11个)、87个乡级(新增20个)和18个村级(全部为新增)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基地应相对集中,以规模经营组织为载体,原则上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技术模式,其中县级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亩、乡级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村级基地不少于50亩。通过专业化、标准化作业,把高标准应用基地打造成为规范应用并持续优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的重要阵地;推进栽培、施肥、病虫草害防治技术与保护性耕作技术融合的重要载体;开展培训宣传和数据监测的重要平台。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要以科研和推广单位为依托进行(县、乡、村级高标准应用基地任务指标见附件1,县、乡、村级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标准见附件2)。

(三)长期监测点

以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为依托,根据不同作物、不同技术模式及区域特点,2022年,全区在巩固提升现有11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基础上,新增9个监测点(呼伦贝尔市5个,兴安盟3个,赤峰市1个),重点开展耕地土壤理化特性、生物学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变化、病虫草害变化和机具装备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

三、技术模式及工艺处理要求

(一)技术模式

2022,按照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实施3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一是作物收获后秸秆全量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二是作物收获后秸秆部分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三是作物收获后秸秆少量覆盖越冬+春季免少耕播种(以下简称“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尽量多留秸秆覆盖地表,减少动土面积。

(二)工艺处理要求

1.秸秆覆盖: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要求玉米秋季收获时秸秆整秆留于地表越冬,或收获时留高茬,上部秸秆切碎覆盖地表越冬,播前秸秆覆盖率在60%及以上;秸秆部分覆盖免少耕模式原则上要求玉米秋季收获时留高茬25cm左右,并有部分秸秆留于地表越冬,播前秸秆覆盖率在30%(含)-60%;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原则上要求玉米秋季收获时留茬10cm以上,并有部分秸秆留于地表越冬,播前秸秆覆盖率在15%(含)-30%。其他作物秸秆原则上全部留于地表。

2.秸秆处理:采用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时,如秸秆量过大或秸秆堆积影响播种,可在播前进行秸秆粉碎或耙碎处理;玉米秸秆还可进行归行处理,小麦秸秆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离田,播前秸秆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采用耙碎处理时,园盘耙偏角应不大于10°

3.表土处理: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地块播前可采用条带耕作方式进行表土处理,但动土面积应不超过50%。已采用秸秆耙碎处理的地块不得再进行表土处理。条带耕作易造成土壤失墒,须谨慎采用。表土处理后应及时播种镇压。采用秸秆部分覆盖、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的原则上不进行地表处理。

4.免耕播种:应选用配备有可靠的切茬切秆和防堵工作部件、开沟部件动土量小的免耕播种机进行等行距播种或宽窄行播种。

5.其它技术要求:深松作业视土壤耕层情况进行,可采用单一深松或深松+秸秆粉碎作业,深松作业后,秸秆仍应覆盖在地表。根据当地农艺要求、作物品种特性等合理确定种植密度,及时进行病虫草害防治,配套实施水肥高效利用技术。

四、补助资金用途、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

(一)补助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及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等。

(二)补助标准

1.作业补助。玉米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65元,玉米秸秆部分覆盖及其它作物秸秆全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34元,玉米秸秆少量覆盖免少耕模式补助标准为每亩不超过19元。

2.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补助。根据补助资金总额,综合作业补助面积、基地建设规模及内容等因素,由农牧和财政部门确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或补助额。盟市、旗县或基地实施主体应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在基地开展对比试验、数据监测、技术指导、培训示范、基础研究等工作。鼓励各地依托长期监测点建设智能化监测系统,开展数字化实施效果监测等工作。

(三)补助对象

坚持“谁经营土地、谁实际实施保护性耕作、谁享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土地经营者”,下同)为补助对象。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助对象范围之列。

五、工作程序

保护性耕作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程序进行。

(一)落实任务与制定方案

盟市农牧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施旗县,分解下达任务,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统筹管理本盟市推进工作。实施旗县农牧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保护性耕作实施地点及规模,落实任务面积,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提出资金监管要求。盟市工作方案和旗县实施方案需上报上一级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推进信息化监测

各地要采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对免耕播种作业进行远程监测,以提高监管精准度和工作效率。监测设备应具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机具识别、农田地表秸秆(残茬)覆盖图像采集、播种面积测量、作业轨迹记录、显示报警等功能;鼓励高标准应用基地作业机组增加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功能。数据处理平台应具备接收、存储播种终端上传的作业信息,处理、导出作业信息和分析、汇总播种面积、秸秆覆盖率、播种轨迹及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等功能。农牧部门、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直接查看作业情况。

提供信息化监测的企业数据处理平台应与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及时准确推送播种作业数据结果。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对参与作业的免耕播种机和监测设备进行登记备案(附件4),并与数据处理平台企业签订监测数据维护与存储协议。

(三)公布作业机组信息

自愿承担免耕播种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签订作业承诺书。承诺书由盟市或旗县农牧部门自行编制。旗县农牧部门将登记备案后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及作业机组信息,通过有关媒体、乡、村(场、队)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布。

(四)开展免耕播种作业

土地经营者自主雇用已公布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为其提供免耕播种作业服务,双方签订作业合同(附件3),明确作业面积、作业质量、作业价格、收费标准、付费方式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要按时完成作业任务;作业过程中要保持远程监测设备工作正常,并根据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机组状态,确保作业质量;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与土地经营者双方要在免耕播种作业完成后及时填写《免耕播种作业单》(附件5),核对汇总后与作业合同一并上报旗县农牧部门。

(五)远程监测、人工抽查及复核

免耕播种前,实施旗县要会同提供信息化监测企业技术人员,按照秸秆覆盖率标准要求,进行不同作物和不同技术模式秸秆覆盖率母片信息采集,报盟市农牧部门审定通过后输入数据处理平台。

1.监测数据应用。免耕播种作业与远程信息化监测同步进行,以播前监测图像信息显示的秸秆覆盖情况判断前茬作物种类及全量覆盖、部分覆盖还是少量覆盖,以播后监测图像信息显示的土壤扰动情况判断是免耕播种还是常规播种;具备播种粒数(或播量)和播种合格率监测功能的,以播种粒数(或播量)、播种合格率监测数据判断作业质量。凡播前图像显示秸秆覆盖率达标及播后监测图像显示为免耕播种作业的、播种粒数或播量(注:如具备该功能)及播种合格率达标的地块,判定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对应的监测面积为“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否则为不合格地块。不合格地块不能享受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

2.人工抽查。人工抽查在“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进行,一是春播作业期间抽查秸秆覆盖情况和播种情况,并填写人工抽查记录表(附件6)。人工抽查发现秸秆覆盖率明显低于规定标准、不属于免耕播种等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二是出苗后抽查播种作业质量,发现明显缺苗断垄或亩株数不符合要求情况,则该地块为不合格地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第三方通过无人机航拍查看苗情。

3.作业质量与面积复核、合格地块面积确认。对照信息化监测有关数据信息,复核《免耕播种作业单》上报数据信息,若两者相符,则“信息化监测合格地块”面积减去人工抽查认定的不合格地块面积,即为最终认定的“合格地块面积”;若两者面积出现较大差异或有争议,要组织力量对不符及存在争议部分进行核查,核查后确认合格的地块面积纳入“合格地块面积”。

复核确认后进行“合格地块面积”汇总,形成《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附件7)。

(六)公示

《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需在村务(场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旗县农牧部门编制《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8-12)和《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9),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同时上报盟市农牧部门备案。

(七)补助资金兑付

旗县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有条件的地区直接支付到农业直补“一卡通”账户。农场系统按照当地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兑付给土地经营者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

六、进度要求

2022年春播作业前,实施旗县完成保护性耕作实施地块确定、方案制定备案,作业机组检修调试、远程监测终端设备对接、安装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022年适宜季节开展免少耕播种作业。

202210月底前,盟市农牧和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以正式文件报送全年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工作总结,同时,农牧部门报送本盟市监测报告。

202212月底之前,完成补助资金兑付工作。盟市农牧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明确盟市、旗县政府要成立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东部四盟市农牧部门作为各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的牵头组织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及时印发公布年度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推动将行动计划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督办事项,健全责任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要真正发挥盟市级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与成员单位沟通对接,进一步争取各方支持和配合。旗县层面要推动政府负责同志每年春播前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动员各相关部门和乡村干部力量,务实解决秸秆留地难等保护性耕作提质扩面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平衡好秸秆留地覆盖保土需要和秸秆饲用等需求矛盾。要加强行动计划日常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鼓励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开展保护性耕作,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工作经费。鼓励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及垦区机务队发挥装备优势,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各地要针对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秸秆覆盖情况、作业质量及补助面积核定等纠纷问题,提早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矛盾。

(二)推进政策协同

加强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等有关政策的衔接配合,推动政策同向用力、整体联动,厘清不同政策实施边界和范围,适宜区域要严格按照行动计划明确的保护性耕作定义开展技术推广应用,持续发挥秸秆多覆盖、耕地少动土等技术措施对土壤的保护作用。推动保护性耕作任务面积、补助资金、基地建设安排向黑土地保护工程明确的典型黑土旗县倾斜,在优先足额保障典型黑土旗县需求基础上,将更多适宜保护性耕作区域纳入行动计划实施范围。东部四盟市应将深松整地作业补助任务资金向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倾斜,允许地方在深松整地作业补助中加入苗期深松内容,合力巩固提高保护性耕作稳产丰产效果。

(三)扩大实施面积

东部四盟市要立足早谋划、早准备、早启动,提前将年度任务面积分解到实施旗县,督促各地落实具体地块、种植户和作业者。要坚持“稳步扩面、质量为先”的原则,既推动实施面积平稳扩大,又突出高标准高质量实施,要进一步明确保护性耕作适宜区域和重点实施区域范围,推动行动计划在适宜区域更好聚焦用力。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扩大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的重要区域,遴选新增整体推进县。要稳步推进典型黑土旗县保护性耕作面积提升,条件成熟时开展整县推进。为进一步强化示范带动效果,各地可在应用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整体推进乡和整体推进村。

  1. 强化机具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保护性耕作机具尤其是免耕播种机数量、状态和作业能力情况的调度,摸清底数和缺口,统筹做好机具协调调配,切实提高机具使用率。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导向作用,优先满足保护性耕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要支持引导科研单位、农机企业加强保护性耕作机具性能优化升级,加快研制田间通过性强、播种质量高的免耕播种机以及配套机具,切实增加适用机具的有效供给。要加大保护性耕作机具示范推广,利用现场观摩会、机具展示会等形式,向农民群众推广优质高效作业机具。

(五)注重技术指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与推广机构等技术单位作用,依托各级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组力量,深入开展巡回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问题,特别要注重指导实施主体用科学的秸秆处理方式,实现高质量的免少耕播种出苗效果。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训工程等项目,加大对农民群众、实施主体、基层干部的技术培训。行动计划实施旗县要组织对集中实施区域乡(镇)主管农业负责同志、村两委负责同志至少开展一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讲,使之进一步了解保护性耕作作用和秸秆覆盖基本要求,督促做好农户宣讲引导工作,切实减少过度离田现象。要充分发挥高标准应用基地示范引领与培训宣传主要阵地作用,依托基地开展区域性的现场观摩和培训交流活动,促进技术全面规范运用。推进基地“1+1+2”技术指导方式,即为每个基地配备1个技术支撑单位,1位技术指导专家,每位专家每年至少2次赴基地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各级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专家组要在试验对比、模式优化、病虫草害防控、技术指导与培训、机具选型、标准制定、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实施效果监测等方面提供支持。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化处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区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工作的技术培训与指导、调度汇总、调研督导、工作总结及实施效果监测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自治区监测平台对接与数据监管。各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六)严格监督检查

东部四盟市要建立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抓住春播、秋收关键农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或现场演示活动,派出督导组下沉旗县现场指导,对进展缓慢、目标任务完成困难的旗县要重点督促。春播期间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向自治区农牧厅报送作业进度信息,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有关总结材料。要认真做好黑土地相关审计所提问题的整改,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要督促指导各实施旗县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示公开,留存相关实施档案、文件资料、信息化平台数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旗县农牧部门要加强作业机组与作业价格监管,强化作业信息监控,在远程信息化监测基础上认真做好人工抽查工作。

(七)加快资金兑付

作业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关乎政策推进稳定性,关乎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各地要高度重视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兑付工作,盟市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通报项目实施旗县上一年度资金兑付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汇报。应通过专题调研、督查抽查等方式,督促兑付进展缓慢的旗县加快资金兑付,努力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发放到位。东部四盟市要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环节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旗县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严防虚报补助作业面积、降低作业标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要用足用好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确保专款专用,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完成本年度任务面积。

(八)规范档案建设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工作档案包括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宣传材料、技术培训与会议记录、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监测设备企业服务协议、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名单、作业合同、人工抽检记录、作业单、验收单、补助资金明细表、补助情况汇总表、进度统计表、实施效果监测记录、数据处理平台导出数据(含照片、录像、作业轨迹地图)等。档案建设与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经得起查证。

(九)加强宣传发动

东部四盟市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现场讲座等线上线下手段,多渠道制作传播保护性耕作短视频、明白纸,持续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政策宣讲,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保护性耕作观念深入人心。要面向不同主体明确宣传重点,针对农民群众重点化解出苗质量的担忧,宣讲保护性耕作“多覆盖、少动土”的重要性科学性,以及带来保水保墒保土、抗旱防风抗倒伏、节约农机作业成本、持续丰产增收的效果;针对作业机手重点宣讲稳步扩大实施面积后带来的作业市场规模扩大、作业成本降低、作业效率提高、服务收益增加的好处;针对基层干部重点宣讲行动计划是国家交给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解决适宜区域秸秆覆盖不足等问题,真正实现黑土地利用与保护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要及时总结行动计划实施中的基层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护性耕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推广应用先锋人物进行宣传表扬。要开放数据处理平台,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农机户及时掌握作业质量进度提供便利。各地可通过建立作业机手与农牧部门、技术推广机构、信息化监测设备生产企业手机微信群,创新管理、培训、服务方式。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魏星  0471-665190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化处 白相萍 0471-5103642


附件1 县、乡、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任务指标.wps

附件2-1  内蒙古自治区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wps

附件2-2  内蒙古自治区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wps

附件2-3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 应用基地建设标准.wps

附件3 免耕播种作业合同(供参考).wps

附件4 免耕播种远程监测作业机组备案登记表.wps

附件5 免耕播种作业单.wps

附件6 人工抽查记录表(供参考).wps

附件7 免耕播种作业验收单.wps

附件8-1 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土地经营者已支付作业费).wps

附件8-2 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明细表(作业费从补助资金中扣除).wps

附件9 内蒙古2022年保护性耕作补助情况汇总表.wps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