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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
典型案例一:内蒙古某会计师事务所、内蒙古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围标串标案
基本情况:2023年11月,某旗县农牧和科技局作为招标人,开展2023年该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八标段招标工作,项目招标金额12万元,开标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当地旗县农牧部门对该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经核查,该标段投标环节中,内蒙古某会计师事务所与内蒙古某某会计师事务所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由呼和浩特市同一家图文广告社统一编制并上传,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严重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损害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处理结果:由该地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2家涉案投标单位分别处以中标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目前该问题已完成全部整改,相关违法主体的处罚结果已按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对招标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典型案例二:内蒙古某公司与其它两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
基本情况:2026年5月,在某旗县农牧领域互检发现,查明在2024年某大豆单产提升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内蒙古某公司(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制作作者名与其他2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制作作者名相同。
处理结果:在立案调查期间,投标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交代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三:2019-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某旗县2家公司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涉嫌串标围标违法嫌疑。
基本情况:内蒙古某公司法人张某某与某旗某公司法人慕某某为夫妻关系,在2019-2024年,两家公司在某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以不同名义中标并施工,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对某旗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16.84万元罚款;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5%。对内蒙古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5%,并禁止该公司一年内参与某旗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