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丰收奖管理,1989年原自治区农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并于2014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24年起,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对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开展了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工作。我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向自治区党委申请批准保留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1个奖项,严格按照奖项实施方案修订丰收奖奖励办法。本次修订工作以“凝心聚力办好两件大事”为指引,聚焦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丰收奖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监督工作,压实申报者、评审专家、获奖者和组织者各方责任,确保评比表彰工作更加规范。
二、主要修订和调整内容
原《办法》共7章14条,修订后为7章17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奖项定位,丰富奖项设置。明确丰收奖是自治区农牧厅授予在农牧业生产和农牧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奖项在原成果奖1个子项目基础上,新增贡献奖、合作奖2个子项目,成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活动中形成的成果,贡献奖奖励在农牧业生产和农技推广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合作奖奖励在农牧业生产和农技推广领域成绩突出联合协作团队。同时,贡献奖、合作奖均再细分为生产类和科技类,整合了“原粮食生产先进集体(个人)奖”,由原“粮食生产”范畴优化为“农牧业生产”范畴,涵盖粮食、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授奖范围由农技推广领域拓宽至农牧业生产领域。
(二)压减获奖人数和比例,提高奖项含金量。此次修订严格按照国家减量、减负要求,丰收奖获奖总项目数压减至300项;成果奖每次奖励数量和参评数的占比由“不超过80%”调整为“不超过65%”,每个项目受奖人数由“不超过35人”调整为不超过30人;合作奖(科技类)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由“不超过10人”调整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人总数由“不超过30人”,调整为“不超过25人”。
(三)标准向基层倾斜,流程切实为基层减负。更加注重以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实效作为主要评价依据。成果奖不再规定乡镇农技人员和农牧民技术员所占比例,删除“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要求,切实为基层减负。贡献奖(科技类)简化评审标准,宽标准严把关,让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的农牧业科技人员有更多获奖机会。
(四)完善评审和奖励工作机制。明确奖励委员会由农牧厅厅领导、相关处室局负责同志和农牧业科技专家组成。委员会增设监督工作组,对丰收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成员由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奖项评审专家由厅有关处室、推广机构、科研教学机构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形成奖励统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架构。形式审查增加查重环节,明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高评审组织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国家“两审三公示”设置评审流程,提高流程透明度。
三、《奖励办法》结构及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
综述《奖励办法》的制定目的、奖项定位、奖项构成和评选周期。明确奖励委员会工作组成与职责。
(二)申报部分
细化各类奖项申报条件与材料要求。明确了成果奖、贡献奖(科技类、生产类)、合作奖(科技类、生产类)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三)推荐与评审部分
明确丰收奖申报流程与评审标准,按自治区和盟市分级推荐,需经过初审与公示;明确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合作奖的评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
(四)效益计算、奖励、异议处理与附则部分
效益计算:科技类奖项经济效益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益计算办法》核算,社会效益测算包括成果应用规模,生态效益测算包括农牧业投入品减少量、产地环境改善等维度。
奖励:明确各类奖项的受奖人员和数量,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不参与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申报科技类奖项。
异议处理:规定公示期内异议受理主体、时限与材料要求,明确奖励等级不属异议范围。
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旧办法废止时间和奖项最终解释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