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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26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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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及过程: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整合优化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等规章制度规定,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期间,充分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国资委、林草局、证监局等部门意见,收到的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同时,征集相关金融机构、涉农涉牧企业的意见建议,通过农牧厅官网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经法务审核,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流程要求,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42条,重点修订完善了投资方向、运作模式、投资原则、存续期限、管理费率、运行机制等方面内容。

(一)投资方向。基金重点支持种业振兴、奶业振兴、农牧业生产及流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乡村休闲旅游业、林草沙产业、节水产业、现代智慧农牧业发展等领域,重点投资稳定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促进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及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加快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运作模式。基金采用“直投项目+母子基金”模式运作,母基金可对自治区重大战略类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也可参股盟市基金设立子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时,应确认项目主要发起人出资后,再跟进投资;子基金按照“成熟一支设立一支”的原则设立。

(三)投资原则。一是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二是在自治区内实际投资规模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资金的80%。三是母基金进行直接投资时,原则上在项目中不控股。四是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母基金资产总值的20%。五是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投资额不超过母基金实缴资本的30%,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六是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四)存续期限。考虑到农牧业项目周期长、收益低、见效慢等特点,将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由7年调整为12年。其中投资期9年,退出期3年,最长可延迟2年退出。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限。

(五)管理费率。为提高基金运行管理效益,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与绩效评价情况挂钩,建立弹性动态调整机制。受托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当年财政资金已投资尚未收回金额,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资金额),投资期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退出期费率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六)运行机制。发挥好政府出资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明确政府出资保本安全、滚动投入、收益激励、让利退出的导向,建立风险防控、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牧业重点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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