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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5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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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评价办法》的主要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相关信用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直观体现了相关信用体系内容的落实。

(二)是农田建设项目参见单位管理的急迫需求。高标准农田建设参建单位涉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的单位,参与主体多元,社会关注度高,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需要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项目实施中暴露出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参差不齐、项目规划不科学、项目工程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建后管护不到位等系列问题,提升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科学管理水平已经成为规范开展农田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本《评价办法》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的原则、各级农牧主管部门的职责、参建设单位义务、信用评价的方式方法、信用评价的内容、评价程序和职责、评价标准、等级及使用方面的内容。提出了关键环节具体的评价方法和要求,使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力提升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科学管理水平。

二、《评价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分四个章节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共四条;第三章评价标准、等级,共七条;第四章信用等级的使用,共八条;第五章附则,共四条等。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出台背景;办法适用的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的定义;信用评价的原则;各级农牧主管部门的职责;参建设单位义务及农田建设项目遵循的编制程序等七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包括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方式方法;信用评价所涉及的内容;信用评价工作报送方法;评价程序和职责等四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评价标准、等级,包括评价信息采集录入与基础分的设置;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指标的确定;参加单位D级信用等级的确定依据;信用等级有效期限;直接定级为D级的处理办法等六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使用,包括评定结果的通报与选取建议;对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在有效期限内信用定级结果的使用方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扩大使用的范围;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包括对参与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与评价单位的规定;解释权限;执行日期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评价办法》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评价内容及程序。《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要求(第一条),提出了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的要求(第四条),提出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内容、计算时段,明确了评价程序和职责(第十、十一条),节约了信用评价的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同时又让旗县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三)明确了评价标准、等级。针对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基础分的获得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二条),将评价结果依据分值划分为四个信用等级(第十三条),明确了减分标准(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和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对参建单位直接评定为信用极差(D级)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应惩罚措施(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提升了《办法》可操作性。

(四)明确了信用等级的使用。《办法》提出了参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区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第十九条),对信用评价所涉及的四个等级从日常监管、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如何使用分别进行详细说明(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参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供通道(第二十六条)。

(五)细化了具体评价的指标。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为参建单位获得年度信用评价基础分的必要文件,明确了备案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为参建单位行为记录的必要文件,细化了信用评价内容,提升《办法》可操作性。参建单位年度业绩信用评价汇总表,将参建单位年度参与项目进行统计汇总,以便判定最终信用等级。

四、《评价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措施?

《评价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体宣贯工作如下。一是广泛开展《评价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通知文件、自治区农牧厅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对《评价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二是全力做好《评价办法》的培训工作。举办《评价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评价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评价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评价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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