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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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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背景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第十条规定,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省(区、市),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同时还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并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在2019年制定出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也明确要求各地配套制定实施细则。通过三年项目实施,发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已经进入瓶颈期,受资金到位、建设工期等影响,各地在任务落实、项目申报、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抵触现象。为了进一步确保资金落实、建设规范、任务完成,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拟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评价与激励,调动地方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农牧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二、《实施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简明扼要,主体框架共分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制订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内容和程序、评价结果的形成、激励措施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解释了实施办法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评价的对象;

第三条,明确了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明确了评价的组织单位和职责;

第五条,明确了评价的范围;

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了评价的具体指标,规定了评价的程序和评价方式;

第八条,规定了评价结果计算方式;

第九条,明确了评价激励指标;

第十条,明确了评价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明确了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了具体评价年限;

和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实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作用和特点

一是关于评价激励对象。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国务院已经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作为大督查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将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与评价同步完成,评价激励对象包括了各盟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是关于评价赋分和评价标准。除明确评价内容和程序外,配套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制定了详细的评分标准和评价依据,并根据我区实际,增加了建后管护和工程利用的分值和评价指标。

三是关于评价激励结果运用。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与安排下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相挂钩,在分配下年度自治区财政资金时,对2个激励盟市新增和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予以倾斜,体现奖优罚劣。同时,对激励盟市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效果。

四、《实施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措施?

《实施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宣贯《实施办法》。一是广泛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通知文件、自治区农牧厅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对《实施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二是全力做好《实施办法》的培训工作。举办《实施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三是完善评价激励制度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绩效突出的旗县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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