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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好政策  服务群众——致农牧民朋友

发布时间:2021-08-1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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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朋友大家好!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党史学习教育部署要求,自治区农牧厅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研究提出“我为群众办实事”10项任务,逐项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其中,“我为农牧民讲好惠农惠牧政策就是10项任务之一,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以2021年国家惠农惠牧政策为依据,结合自治区实际,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力求实现惠农惠牧政策家喻户晓。并从即日起,农牧厅将陆续向大家发送惠农惠牧政策系列解读文章,请你们密切关注本网站内容,深刻领会和把握相关政策,立足产业发展,对接政策要求,把各项政策化作生产力让政策红利惠及千家万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6月22日

惠农惠牧政策系列解读之一

关于农村牧区土地“三权”分置政策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继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框架,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实行“三权”分置后,农户土地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既保障了农户土地承包利益,又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于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

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2018年12月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专节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了具体规定,赋予土地经营权入股、融资担保的权能。2021年,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方式、程序等相关规定

  

惠农惠牧政策系列解读之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

“两不变”和“一稳定”: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中央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延包和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延包时间节点及登记变更: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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