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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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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管护办法》的背景

(一)是国家建设的要求。巩固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管理的明确要求。

(二)是建设的实际需求。近两年,在建设过程中,屡屡发现重建设轻管护现象的存在,缺少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造成工程建设完成但实际应用效果不好等现象发生,建设工程不能完全发挥效益或者不等达到设计年限就损坏损毁,没能达到高标准农田设计要求。

二、《管护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护办法》共分七章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基本原则四条。

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要求”,包括管护内容、使用保养、日常巡查、工程修复四条。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包括监管责任、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主体责任三条。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包括工程移交要求、管护模式两条。

第五章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支出范围、管理办法三条。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主要是考核要求、奖惩措施一条。

第七章 “附则”,包括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两条。

三、《管护办法》的核心内容

一是“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与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责任明确区分,并通过资产移交相互衔接,做到权责统一。

二是兼顾日常管护与工程维修。农田建设工程能否达到使用寿命,关键在于规范使用和日常维护。《管护办法》首次明确日常维护责任主体、管护模式和经费来源,能够极大减轻工程损坏修复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是兼顾操作性和前瞻性。对项目管护各环节分类明确具体措施和要求,确保基层“看得懂、好操作”。同时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引入村民理事会、专业化公司等新的管护主体,为今后各地探索新管护模式提供政策依据。

四、《管护办法》施行时间及贯彻措施?

《管护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具体宣贯工作如下。一是广泛开展《管护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通知文件、自治区农牧厅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对《管护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二是全力做好《管护办法》的培训工作。举办《管护办法》培训班,对各级农牧系统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管护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护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确保《管护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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