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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5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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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农牧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近年来,我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为抓手,积极引导扶持各类家庭农牧场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各级农牧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达到2.2万个,示范家庭农牧场2300多个。但也要看到,家庭农牧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面临政策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意见》以开展家庭农牧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从加强培育和管理、强化示范引领、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培训服务、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18项政策措施,力争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达到4000家。

二、如何培育和管理好家庭农牧场?

为提高家庭农牧场市场竞争力,持续促进家庭农牧场发展壮大,《意见》做出5项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培育对象。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牧户通过流转土地和草牧场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牧场。将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列入家庭农牧场培育范围,支持发展成为家庭农牧场。二是因地制宜确定经营规模。以旗县为单位,科学确定本地区家庭农牧场土地草牧场经营规模和牲畜饲养规模,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牧场。三是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牧场。引导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牧民工、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领办家庭农牧场。四是继续做好认定登记注册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准入门槛,逐步实现由认定管理向名录管理转变。五是加强家庭农牧场名录管理。加快建立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牧场范围,全部填报到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三、如何强化示范引领?

试点示范、典型引路是推进家庭农牧场发展的有效方式。《意见》提出4项具体举措。一是继续推动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鼓励各类家庭农牧场申报创建示范家庭农牧场,分期分批给予资金和项目扶持。二是开展家庭农牧场示范县创建。支持家庭农牧场示范旗县创建,整体提升家庭农牧场发展水平。三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树立不同类型家庭农牧场发展范例,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模式。四是推动家庭农牧场发展合作经营。引导家庭农牧场领办或加入农牧民合作社,探索推广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鼓励组建家庭农牧场协会或联盟。

四、重点完善了哪些扶持政策?

为规范和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意见》主要完善了3方面政策。一是依法保障家庭农牧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牧场流转。二是不断加强家庭农牧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家庭农牧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鼓励自建或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等基础设施。三是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落实中央补助资金,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安排财政预算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家庭农牧场发展,并逐年扩大家庭农牧场受益面。

五、在培训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针对家庭农牧场在发展中遇到的实力弱、缺人才、融资难等问题,《意见》重点提出4项措施。一是加强面向家庭农牧场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向家庭农牧场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牧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二是开展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培训。把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培训作为涉农培训的重要任务,着力提升家庭农牧场发展能力。三是完善家庭农牧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牧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有效满足家庭农牧场的需求。四是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牧场。加强互联网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提升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

《意见》还要求各地把促进家庭农牧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家庭农牧场培育计划,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系统总结和宣传好典型、好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牧厅政策和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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