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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6414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质发〔2021〕357号
成文日期 2021-09-1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6414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质发〔2021〕357号
成文日期 2021-09-1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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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

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工程项目,切实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牧厅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对2019年、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绩效考核工作、2021年地标项目实施工作和2022年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对承担2019年、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任务的有关盟市农牧局从项目实施情况、任务落实情况、工程实施效果和亮点、创新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二)考核步骤

1.自评阶段(2021年9月6日-2021年10月1日)

项目实施盟市农牧局对照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绩效考核表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见附表),并撰写自查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总体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实施情况(做法、成效和问题)、绩效评价情况(绩效任务完成情况、自评得分)等内容。

2.专家考核(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2日)

由自治区农牧厅组建考核专家组,对承担2019年、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任务的有关盟市农牧局,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考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3.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1月26日)

农牧厅监管处对专家考核打分结果进行汇总,按照总分不低于60分进行排名,低于60分的不予通过并给予通报批评且限期整改。

二、实施好2021年地标工程项目

承担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抓好项目落实,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准备工作。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实施内容,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作出书面报备。

三、做好2022年项目储备工作

根据往年项目申报情况来看,地标保护工程项目资金下达较晚,各地项目仓促上报,方案质量无法满足要求,易造成项目申报延期,项目实施不能按时进行。因此,今年将提前向各盟市征集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申报产品。

(一)申报时间

2021年9月6日-2022年1月1日

(二)储备条件

2022年地标申报工作与监管检测重点工作挂钩,有以下情况的不支持:1.辖区内有未验收的检测机构;2.未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3.承担2019、2020和2021年项目任务未通过验收的;4.不发现问题,质量安全案件达不到要求的。

(三)储备原则

请各盟市坚持优中选优、发展壮大我区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培育培优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原则,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21〕号71)的要求,提前谋划推选产品并制定申报方案报农牧厅监管处备案审核。

联系人:侯帅,电话:0471-6652121,邮箱:nmgnmtjgc@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绩效考核方案.docx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绩效考核打分表.docx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表.docx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表.docx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9月10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