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通知
有关盟市农牧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5〕9号)要求,为做好我区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6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5〕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贯彻落实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原则,坚持秸秆综合利用与农牧业生产、农牧民生活相结合,重点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专项行动,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以提高利用率为目标,推动秸秆高值高效利用,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产业,高质量建设秸秆资源台帐,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样板,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2025年建设20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旗县,主要包括饲料化利用、还田沃土、综合利用三类,带动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优先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示范推广一批新技术。全面完成秸秆资源台帐,加快“收储中心+收购站点”建设,持续健全收储运体系,秸秆利用市场主体持续壮大,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秸秆产业化利用结构更加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秸秆“变肉换奶”。实施秸秆饲料化利用专项行动,建设一批饲料化利用重点县,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秸秆饲料转化增值。推进生物菌剂、酶制剂、饲料加工机械等应用,加快秸秆“破壁-菌酶”联合处理、黄贮、颗粒、膨化、微贮、全日粮配方、清选揉丝等饲料转化技术产业化,促进秸秆饲料转化增值高效利用,提升秸秆在种养循环中的纽带作用,壮大秸秆养畜产业。扶持大中型秸秆配方饲料加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秸秆配方饲料;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自产自用秸秆配方饲料;扶持秸秆饲草精深加工示范引领性企业。全力推动秸秆饲料全产业链发展,打造秸秆饲料化利用兴通赤和呼包鄂优势产业带。
(二)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沃土。聚焦黑土地保护,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提高技术应用覆盖率和到位率。因地制宜推行深翻、碎混、覆盖等秸秆还田沃土措施,集成秸秆科学还田技术模式,形成农机农艺深度融合的区域综合解决方案。在关键农时,组织开展秸秆科学还田田间技术指导,实现项目区秸秆科学还田技术全覆盖。在秸秆还田沃土县,打造秸秆高效还田千亩以上展示区,带动开展规范化、机械化还田作业。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要择优安排1个项目旗县,根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编制的秸秆还田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固定点位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评估秸秆还田对耕地质量、作物生长和病虫草害发生等方面的影响,为耕地地力提升、保障粮食安全提供科学依据。由于此项工作科学严谨,程序复杂,工作量较大,在数据检测、分析等环节充分依靠第三方机构支撑,经测算需要经费30万元,由盟市联合项目旗县技术推广部门组织实施。
(三)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在农村清洁能源应用基础较好地区,积极有序推广成型燃料、打捆直燃、生物天然气、热解气化等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农村清洁能源比例。总结推广适用于农户分散炊事采暖、社区集中供暖、园区供气供热等秸秆能源化利用模式。支持发展秸秆食用菌基质、秸秆制糖、清洁制浆造纸、生态板材等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向,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具有创新研发、成果转化、规模生产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产业园区。
(四)提高秸秆收储质量。示范推广高效清洁秸秆收集打包技术和机具,支持建设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构建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年收储能力不低于200吨)和收购站点(年收购能力不低于50吨),推动收储主体与种粮大户、农事服务中心、秸秆利用企业有效衔接,提高秸秆规模化收储质量和供应能力。每个项目旗县要至少建设4个收储中心和13个收购站点。
(五)优化秸秆资源台账。根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编制的农作物草谷比、秸秆可收集系数监测工作手册,持续优化区域农作物草谷比和秸秆可收集系数。完善秸秆资源台帐数据报送机制,探索收获季实时采集填报,提升数据报送时效性。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加大数据抽查核实力度,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六)强化科技支撑。各重点旗县要对区域主要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技术模式进行总结提炼,因地制宜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呼伦贝尔市要至少安排1个项目旗县(或农场),全面推广秸秆深翻还田或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打造秸秆还田沃土旗县;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要至少安排2个项目旗县,呼伦贝尔市要至少安排1个项目旗县,聚焦秸秆过腹还田循环利用,重点推广“破壁-菌酶”联合处理饲料化利用技术,打造秸秆饲料化利用旗县;除呼伦贝尔市外,其他盟市要至少安排1个项目旗县,结合县域秸秆资源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秸秆“五化”利用,形成可持续的多元利用模式,打造秸秆综合利用旗县。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确定项目旗县。项目在9个盟市20个旗县实施(详见附件1)。各地要综合考虑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项目完成质量和有关倾斜政策等,优先选择在秸秆资源量较大旗县(市、区)开展项目建设。承担过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且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支付率为0的旗县不得安排项目。
(二)编制专项实施方案。要组织项目旗县对照本方案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资金安排等。在筛选项目实施主体时向重点培育的生态农场适度倾斜,实施区域向秸秆禁烧区适度倾斜。盟市农牧部门要及时批复项目旗县实施方案,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三)合理安排中央资金。各地要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安排资金,要做细、做实资金台账,重点支持收、储、运、用等方面提高效率、扩大规模、提升质量,不得用于购置大马力拖拉机等大型动力机械,不得与农机购置叠加补贴。单一建设主体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主体秸秆综合利用总投资(或作业总成本)的50%。
(四)合理安排建设期限
项目总体建设期限为2025年4月-2026年6月。
1.2025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旗县实施方案批复。
2.2025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3.2026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4.2026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表详见附件3)。
四、主要措施
项目旗县要加强组织推动,细化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落地。东部区要加强与黑土地保护工程、保护性耕作等政策的衔接配合,推动政策同向用力、整体联动。研究制定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引领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盟市农牧局要及时组织验收,绩效评价表及验收报告统一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和跟踪调度,统筹整合相关资源,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完善项目绩效管理措施,用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资金支付与建设进度协调一致,推动任务有序实施。鼓励出台秸秆产业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项目档案,杜绝项目决策不合理、公示不健全、实施不规范等问题发生。
组建秸秆利用服务团队,加强技术指导,分区域、分层次、分环节对所有建设、受益主体和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挖掘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技术模式。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创新形式和内容,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对提高耕地质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作用,报道有关工作成效和实施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表
2.2025年项目盟市秸秆综合利用任务要求
3.项目旗县年度绩效评价表
附件1
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分配表
|
中央资金(万元) |
重点旗县(个) | |
|
合计 |
16975 |
20 |
|
呼伦贝尔市(含农垦) |
2544 |
3 |
|
兴安盟 |
2544 |
3 |
|
通辽市 |
2544 |
3 |
|
赤峰市 |
2547 |
3 |
|
巴彦淖尔市 |
2544 |
3 |
|
乌兰察布市 |
849 |
1 |
|
呼和浩特市 |
849 |
1 |
|
包头市 |
1701 |
2 |
|
鄂尔多斯市 |
853 |
1 |
注:每个重点旗县原则上安排中央财政资金849万元。
附件2
2025年项目盟市秸秆综合利用任务要求
|
项目盟市 |
中央 资金 (万元) |
重点旗县秸秆综合利用率 (%) |
秸秆还田沃土旗县 (个) |
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旗县(个) |
秸秆饲料化 利用 旗县 (个) |
秸秆 综合 利用 旗县 (个) |
建设秸秆收储中心 (个) |
建设秸秆收购站点 (个) |
省级以上媒体宣传 (次) |
|
合计 |
16975 |
1 |
5 |
9 |
8 |
≥80 |
≥260 |
≥5 | |
|
呼伦贝尔市 |
2544 |
≥90% |
1 |
1 |
1 |
≥12 |
≥39 |
≥1 | |
|
兴安盟 |
2544 |
≥90% |
1 |
2 |
1 |
≥12 |
≥39 |
≥1 | |
|
通辽市 |
2544 |
≥90% |
2 |
1 |
≥12 |
≥39 |
≥1 | ||
|
赤峰市 |
2549 |
≥90% |
2 |
1 |
≥12 |
≥39 |
≥1 | ||
|
乌兰察布市 |
848 |
≥90% |
1 |
≥4 |
≥13 |
||||
|
呼和浩特市 |
848 |
≥90% |
1 |
1 |
≥4 |
≥13 |
|||
|
鄂尔多斯市 |
853 |
≥90% |
1 |
1 |
≥4 |
≥13 |
|||
|
包头市 |
1701 |
≥90% |
1 |
≥8 |
≥26 |
||||
|
巴彦淖尔市 |
2544 |
≥90% |
1 |
2 |
1 |
≥12 |
≥39 |
≥1 |
注:在秸秆还田沃土旗县,40%以上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秸秆直接还田利用,建立秸秆还田技术规程,形成秸秆科学还田模式;在秸秆饲料化利用旗县,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秸秆饲料化利用,构建过腹还田循环利用链条,形成种养循环利用模式;在秸秆综合利用旗县,结合县域秸秆资源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秸秆“五化”利用,形成可持续的多元利用模式;秸秆收储中心,年收储能力不低于200吨;秸秆收购站点,年收购能力不低于50吨。
附件3
项目旗县年度绩效评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 市(盟) 旗(县、市、区) 年 月 日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要点 | |
|
1 |
组织 管理 (15分) |
实施方案 |
实施方案科学合理 |
7 |
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且方案明确了建设内容、保障机制、资金分配、资金管理、补贴标准、补贴程序、进度安排等内容的,得7分,方案内容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2 |
方案批复与备案 |
3 |
方案由盟市农牧局批复,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各得1分;方案批复后在旗县人民政府或农牧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公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3 |
组织领导 |
政府专门成立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 |
5 |
成立以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
4 |
任务 实施 (30分) |
实施主体或补贴对 象选取 |
选取流程符合地方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
5 |
实施主体或补贴对象选取流程符合地方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单项额度较大的补贴资金按地方财务规定以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或补贴对象的,得5分;每存在1家不符合规定的主体扣1分,扣完为止。 |
|
5 |
合同管理 |
项目实施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协议,进行合同化管理 |
5 |
与承担建设内容的市场化主体均签订了协议合同的,得5分;每有一家未签订扣0.5分,扣完为止;均未签订,不得分。 | |
|
6 |
资金使用 |
资金执行进度 |
6 |
资金执行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一致,达100%的得6分;80%(含)以上不足100%的,得4分;70%(含)以上不足80%的,得2分;低于70%的,不得分。 | |
|
7 |
资金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
6 |
财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规范、资金支出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得6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如存在虚列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行为,或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的,不得分。 | ||
|
8 |
资金发放符合相关规定 |
5 |
细化了资金发放流程,及时合理发放相关资金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资金发放对象及内容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部门(或乡村)宣告栏内公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9 |
档案资料 |
工作档案以及相关文件资料齐全 |
3 |
档案清晰易查的,包括实施方案、资金到账、资金拨付凭证、检查验收、工作进展和工作简报等,得3分;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
10 |
实施 效果 (55分) |
产出效益 |
秸秆综合利用率有效提升 |
8 |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得8分,否则不得分。 |
|
11 |
建立有效的秸秆资源台账制度 |
8 |
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按时开展年度台账填报的,得4分;台账数据真实准确,得4分,发现数据严重造假的不得分。 | ||
|
12 |
建设秸秆收储中心 |
8 |
每建设1个收储中心得2分,最高得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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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秸秆收购站点 |
6 |
每建设1个收购站点得0.5分,最高得6分。 | ||
|
14 |
社会效益 |
建立和完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体系 |
8 |
培育有代表性和经营实力的秸秆产业化利用龙头企业,支持建立秸秆还田、离田利用和收储运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或支持1个企业(主体)得1分,满分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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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构建县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
8 |
总结形成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清单的,得4分,未总结不得分;总结形成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的,得4分,未总结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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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闻宣传 |
4 |
开展1次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的,得2分,未见报道的不得分;根据要求向自治区农牧厅按时报送工作进展、工作简报、自评材料、总结材料等的,得2分,未按时报送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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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环境效益 |
因秸秆焚烧、废弃引起的大气、水体污染或交通安全事故 |
5 |
未出现因秸秆焚烧、废弃引起的大气、水体污染环境监测信息的,得5分;每发生一起,扣3分,扣完为止。有省级及以上环保督察通报、约谈或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环境影响问题,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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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扣分项 |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
资金使用方面违规违纪违法 |
-20 |
经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实在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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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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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5〕37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