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成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自治区农牧领域重点项目储备管理,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提高项目谋划储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政府投资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农牧厅职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农牧领域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纳入农牧业投资范畴,包括自治区农牧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各类项目,包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金融支持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其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储备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总体方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项目储备管理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储备库(http://219.159.12.131:38080)”开展,项目储备库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动态调度、分类管理”原则运作。
第五条 农牧厅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储备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农牧厅各相关项目归口处局、盟市农牧部门开展项目储备;负责项目储备库日常管理、系统维护和运行保障。
第六条 农牧厅各相关处局负责归口项目的具体储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储备本行业领域重点项目;指导盟市农牧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项目储备;审核盟市申报的归口项目;督促盟市农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更新项目储备库中本行业领域项目信息。
第七条 各盟市农牧部门负责项目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开展本盟市农牧领域重点项目储备;对旗县(市、区)及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适时更新储备库中的项目信息;督促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同步更新项目信息;负责本盟市储备项目的跟踪推进和问题整改。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入库
第八条 储备原则。储备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牧领域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高质量发展导向,聚焦自治区农牧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短板弱项,对促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有重要支撑作用。
第九条 储备条件。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程序上应该具备):
(一)基本信息明确。具备翔实准确的项目名称、建设年限、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二)前期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一年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三)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明确;
(四)合规性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问题,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条 储备程序。项目储备入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项目实施主体自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储备库”注册账号,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各项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旗县初审。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线上初审,出具明确初审意见(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需说明具体原因),初审通过的,提交至盟市农牧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退回项目实施主体并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需上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由盟市农牧部门审核;
(三)盟市复审。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市、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推送至对应的农牧厅归口处局;复审未通过的,退回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由旗县(市、区)农牧部门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入库确认。农牧厅相关处局对盟市推送的归口项目进行最终审核,符合储备要求的项目予以确认入库,并纳入项目储备库统一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盟市农牧部门可补充条件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容缺受理。对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时效性强、需紧急安排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农牧厅相关归口处局审定后直接纳入储备库,后续由项目实施主体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和佐证材料。
第三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质量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农牧部门对审核信息的合规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在库项目批复实施前发生以下重大变更时,须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
(二)项目总投资额增减超过10%;
(三)项目资金来源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四)项目实施主体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
项目调整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旗县(市、区)、盟市农牧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农牧厅原项目审核处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库项目,应予以出库:
(一)终止出库。项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
(二)清退出库。项目在入库后超3个月无实质性进展,或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等行为的;
(三)完成出库。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完成全部建设目标的。
项目退出由盟市农牧部门提出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农牧厅项目归口处局审核后,报农牧厅计划财务处在项目储备库系统中统一操作出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牧厅归口处局应加强对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项目储备管理的行业监管,对归口管理项目谋划、储备、实施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盟市、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储备项目的日常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时整改。
第十七条 农牧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项目储备库实时调度储备数据进行汇总和监测,按季度向厅相关行业处局和各盟市农牧部门通报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超长期国债支持的农牧领域项目储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超长期国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帮扶资金支持的农牧领域项目储备,按照帮扶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京蒙协作资金支持的农牧领域项目储备,按照京蒙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