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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

进一步强化农牧业生产安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6-02-1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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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牧民朋友、各农牧业生产企业:

新年临近,岁安为盼。安全生产是守护阖家幸福、保障生产经营的“压舱石”,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期盼。为确保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呼伦贝尔市农牧局特别提醒广大农牧民朋友和相关企业,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规范生产行为,共同筑牢农牧业生产安全防线。

一、严守农药使用与管理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和方法施药,严禁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使用禁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储存农药需远离食品、火源和儿童,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违规者将面临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禁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农药,不得经营假、劣农药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不得加工、分装农药。

二、筑牢农机作业安全防线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登记上牌,操作人员需持有效驾驶证,无牌无证作业将面临罚款处罚。严禁酒后操作农机、违规载人、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冬季作业时,需按规定做好农机防冻防护,违规改装农机、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主管部门将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三、规范屠宰行业生产秩序

屠宰行业须严格遵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5年12月1日施行)。严格落实定点屠宰制度,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未经定点严禁屠宰,边远小型屠宰场点仅限本地苏木乡镇以下供应,私屠滥宰将被重罚。屠宰厂(场)需具备法定条件,配齐检疫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严禁出租、出借、冒用屠宰资质。规范屠宰调理流程,进厂牛羊需有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执行宰前、宰中、宰后检验制度,做好生产记录且保存不少于2年,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严禁注水等违法加工行为,清真屠宰需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少数民族习俗,违规将依法处罚直至追究刑责。

四、压实生产企业及养殖场安全责任

农牧业生产企业及养殖场需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养殖场需做好消防、疫病防控及沼气化肥池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规范消毒流程,病死畜禽需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违规者将面临罚款,造成疫病传播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生产加工企业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检修设备、排查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是安全的保障,合规是发展的基石。让我们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节前全面排查隐患,节后有序恢复生产,共同维护呼伦贝尔农牧业生产安全稳定大局,携手筑牢安全防线,共护生产平安,同享祥和新春!

信息来源: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