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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植物检疫进行时!鄂尔多斯严把绿色关口
发布时间: 2026-07-1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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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底线:植物检疫本质再审视

植物检疫是国家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及其产品传播扩散的一道关键防线。通俗来讲,就是给植物做一次“健康筛查”,为农业生产、生态平衡和农产品贸易守牢“安全门”,坚决遏制“植物疫情”外溢,全力保护好我们的“粮袋子”“菜篮子”和“果盘子”。这既是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也是为鄂尔多斯本地的生态安全筑起第一道屏障。

二、筑屏障:绿色护城意义再深化

1.对种苗繁育者:从生产源头排查清除检疫性有害生物,杜绝带疫种苗产出,保障种苗质量合规,避免种苗因疫情问题无法外销等损失,守护育苗产业口碑与生产效益。

2.对种植者:有效阻断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田间,大幅降低农作物染病染虫风险,降低病虫害暴发概率和农药投入成本,保障作物稳产提质,守护种植收益。

3.对经营者:规范种苗、农产品流通经营行为,规避无证调运、违规流通带来的处罚风险,确保经营、调运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开展,稳定正常经营秩序。

三、敲警钟:违规调运后果再警示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强闭环:全程监管机制再完善

(一)产地检疫——源头防控

在植物、植物产品生产地实施的检疫工作,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扩散的第一道防线。

(二)调运检疫——流通把关

对调出原产地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相关包装材料等实施的检疫和监管,是保障植物健康跨区域流通的关键屏障。

五、鄂尔多斯植物检疫“半年报”:绿盾护农见实效

2026年上半年,为扎实做好春耕期间种子种苗检疫工作,中心印发了《关于加强备春耕期间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组织市旗两级检疫员240人次,对290家经营主体进行了全面排查。受理产地检疫申报6起,办理调运检疫126批次(省内88批次、省间38批次)。按照自治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精准布设14个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针对历年发生区,积极构筑阻击带,累计发放诱捕器、诱芯180套,迷向丝1800根。与自治区农科院、自治区植保中心合作开展的马铃薯土传病害试验示范,在鄂托克前旗完成了播种和相关试验处理。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综合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