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
【政策解读】2024年奶业振兴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补贴项目政策解读
一、实施范围
全区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
二、补贴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养殖荷斯坦等用于挤奶、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
2. 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
3. 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
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三、补贴标准
按照每头牛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五、实施流程
1. 养殖场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旗县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养殖档案:提供养殖场名称、存栏情况的证明材料;
(4)《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请表》。
2. 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完成项目评审,出具审批意见。
3. 养殖场需在每年12月1日前将验收申请材料报送旗县农牧部门,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验收申请表》;
(2)与项目建设内容相符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3)佐证资料:生产资料和设施设备等照片。
4. 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完成项目的审核验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验收结果报盟市农牧、财政部门。
5. 盟市农牧部门收到旗县审核验收结果,会同财政部门完成核验汇总,并将核验汇总结果报自治区农牧、财政部门备案。
6. 自治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盟市报送的核验结果进行汇总,根据结果拨付补贴资金到盟市,盟市直接将资金发放至养殖场。必要时,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