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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金融支农产品名录(七)
发布时间: 2026-09-1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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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林权抵押贷款

1.产品特点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我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产品对象

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准入条件

(1)从事林业及相关产业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2)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4)具有持续、稳定经营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相关资料。

4.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

5.可作为抵押的林权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1.产品特点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的用于农业生产与经营等合法用途的贷款。

2.产品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3.准入条件

(1)区域条件:当地政府已依法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并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

(2)借款人条件:除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相关农业生产经验;

②借款人及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发起人信用记录良好,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等行为,无重大涉诉或债权债务纠纷等事项;

③借款人合法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关系明晰、无争议。

4.贷款用途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我行认可的合法用途。

5.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持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不变,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2)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其中:

①通过家庭承包(包括互换、转让)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的,应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互换、转让方式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向发包方备案;

②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向发包方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3)承包方及共有人(如有)同意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4)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时,其地上附着物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应一并抵押。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设施农业贷款

1.产品特点

我行向从事设施农业建设和运营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设施农业建设和运营资金需求的贷款业务。

2.产品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3.准入条件

(1)区域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法规,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区域规划;

②所在地区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或规范性文件;

(2)借款人条件:

①借款人应具备三年(含)以上相关农业生产经营经验;

②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发起人信用记录良好,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等行为,无重大涉诉或债权债务纠纷等事项,无我行反洗钱管理制度规定的禁止准入情形,且不得在我行预警黑名单内;

(3)项目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

②设施农业用地应向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③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办理建设用地相关的审批手续;

④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⑤项目有明确的还款来源,贷款期内项目自身现金流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能够保证按时、足额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⑥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项目条件。

4.贷款用途

用于满足借款人与设施农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生产运营等资金需求。

备注:金融支农支牧产品解释权归该产品所属银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