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6-0409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计财发〔2026〕6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6-04096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文 号 | 内农牧计财发〔2026〕6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0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持续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赋能,有效破解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金融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6年9月9日
金融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金融赋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农牧业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银发〔2025〕1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5〕22号),结合自治区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十五五”时期我区农牧业发展关键期,深刻认识金融在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协同联动作用,构建区、市、县联动,政银保担协同的农牧业信贷服务模式,以建立健全农牧业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抓手,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担保(保险)增信、基金投贷联动”等举措,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破解农牧业经营主体有效抵押物或信用等级不足、贷款额度低、信贷周期与生产周期错配等问题,助力农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为推动高质量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重要金融支撑。
二、实施路径
(一)需求申报。有融资需求的农牧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综合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apfp.agri.cn)填报融资需求信息,明确融资额度、期限、用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常态化开展融资需求排查,指导有融资需求的农牧业经营主体规范完成线上需求申报。
(二)需求对接
1.需求推送。按照分层储备、分级推送机制,各级农牧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于每月5日前将融资需求清单推送至本地区合作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申请享受国家信贷优惠政策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且融资需求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到农业农村部项目库。
2.就近受理。根据银行分级授权体系和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额度管理,合理划分各级权责。坚持就地受理、就近审批原则,盟市、旗县金融机构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审批、办理相关业务,全面提升涉农融资服务效率。
(三)尽职调查。合作银行依据信贷政策和风控标准筛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申贷主体开展全面调查,综合评价实际经营能力,核实主体资产负债、信用状况、还款来源及农牧生产经营合规性。鼓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配合尽职调查。
(四)抵押评估。鼓励合作银行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深度挖掘农村牧区生产经营资源融资价值,创新抵质押业务产品,将农机具、畜禽活体、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仓单、保单、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纳入担保品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对农业设施、畜禽活体、农机、农资等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五)担保增信
1.强化体系联动。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联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额度,增强担保实力;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强化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与盟市、旗县担保机构业务协同,通过分险增信、额度调配,有效增加银行授信额度、拓宽担保覆盖面、提升担保业务规模,提高担保放大倍数。
2.深化银担合作。建立健全各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的合作机制,开发定制涉农专属信贷担保产品。聚焦农机合作社、设施农牧业等缺乏抵押物或信用等级不足的农牧业经营主体,合理延长担保期限,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推行批量担保业务模式,撬动合作银行加大中长期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提升增信、分险及担保服务能力。
3.推动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原则,对农牧业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参照现行再担保费率政策执行减半收取,切实降低主体融资成本。
(六)保险增信。对已投保农牧业保险产品(如畜禽养殖保险、农作物保险等)的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合作银行以保单为增信手段,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实现“保险+信贷”协同增信。鼓励保险机构广泛对接银行、基金、期货等各类金融主体,积极开展期货交易市场的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强化农牧产业应对价格波动、防范收入损失风险的保障能力。
(七)基金联动。支持涉农产业发展基金与信贷形成“投贷联动”机制。产业发展基金投向具备成长潜力、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农牧业企业及重点项目,以股权投资方式补充企业资本金。合作银行根据基金投资情况及企业实际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匹配信贷资金,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实现“股权+债权”协同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八)贷款发放。完成尽调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将符合申贷条件的经营主体名单向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备。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贷款主体签订信贷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应与生产经营周期匹配,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
(九)财政贴息。实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对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新建或升级改造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做好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全面提升现代设施农牧业金融扶持质效。
(十)风险处置
1.建立风险补偿金。自治区统筹设立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分担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服务农牧业经营主体过程中产生的合规信贷本金风险损失。风险补偿金规模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全区涉农贷款投放规模、不良贷款代偿率等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合理增减风险补偿金规模,保障风险补偿金适配产业发展与风险防控实际需求。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循环使用、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日常运营、台账管理、申报审核、风险处置、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2.风险分担比例
政银合作模式: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为80%,风险补偿金承担20%风险责任。
政银担合作模式: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约定分担风险责任后,风险补偿金对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分别给予20%的风险补偿。
3.风险补偿程序
启动条件:贷款本金连续逾期未偿还超过90天(含),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进行追索,经尽责追索仍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的贷款。
补偿流程:合作银行自治区级机构汇总本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汇总符合条件的实际代偿资金,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并对审核意见的公正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自治区农牧厅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结果后按程序拨付补偿资金。
补偿后的追索:补偿资金拨付后,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程序持续向违约主体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贷款主体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仅限诉讼费或仲裁费),先按比例归还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款,再归还利息。
损失核销:依法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自治区农牧厅确认后作核销处理。
4.叫停机制。单家合作银行全区风险补偿项下业务贷款不良率连续6个月超过5%(含)的,按照合作协议暂停办理新增风险补偿业务。暂停后,若合作业务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降至3%以内,可恢复新增风险补偿业务办理。风险补偿金本金损失达到1亿元后,应立即叫停并重新评估政策。
(十一)不良化解。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参与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出具抵押鉴证凭证,并与经营主体、合作银行共同签订合法合规的预流转、预处置协议。贷款主体到期无法偿还本息时,按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抵质押物处置变现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银行信贷风险。
三、责任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资金划拨及补充;指导有关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开展财会监督检查。
(二)农牧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对接服务,开展政银企金融对接活动。常态化收集信贷需求并推送至合作金融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做好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管理工作;对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意见进行核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对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监管;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人民银行。指导合作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金融监管部门。引导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鼓励合作银行通过风险补偿金促进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增量扩面;督促合作银行做好风险防控、不良贷款追索处置等工作,督促合作银行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尽职免责制度。
(六)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中确定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开展信贷筛查、入户调查、审批放贷、贷后管理,防范贷款违规挪用、贷后管理不尽责等引发的信贷风险;发起风险补偿申请;严格执行叫停机制;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追索工作;配合开展各项审计、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七)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协议中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支持,联动盟市、旗县担保机构,引导合作银行加大涉农领域支持力度,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发起风险补偿申请;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追索工作;配合开展各项审计、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八)合作保险公司。负责开展保险承保、理赔;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权交易机构。依托产权市场要素配置、资产流转与风险化解优势,发挥对相关农牧经营主体资产抵押物登记、确认及发生风险后处置的功能,尽量减少信贷风险。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自治区财政、农牧、地方金融管理、人行内蒙古分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做好金融支农工作,共同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自治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工程暨金融协同支农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区金融支农各项工作。各盟市、旗县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二)鼓励产品创新。支持合作银行、保险、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丰富适配农牧业生产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信贷、担保、保险协同组合模式,探索农牧领域“投贷联动”机制,提升涉农信贷可得性与服务适配度。
(三)引导规范发展。积极引导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经营主体提升信用意识和融资能力。鼓励用好自治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https://www.nmgzzqrzxyfw.cn),积极拓宽农牧领域民营中小微企业纯信用贷款渠道。
(四)健全容错机制。鼓励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充分保护工作积极性。
(五)建立奖惩机制。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不合格的合作机构,依照合作协议取消合作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合作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政银保担”协同发力措施和成功案例,详细解读申报流程与政策要点,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广创新产品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