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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6-0120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公告〔2026〕28号
成文日期 2026-03-2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6-0120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公告〔2026〕28号
成文日期 2026-03-26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6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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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5〕2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内蒙古段、黄河干流内蒙古段一级支流,及所属湖泊、大中型水库划定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自治区级:0471-6652043、0471-6652173

‌呼和浩特市:0471-4369579、0471-4361315‌

‌包头市:0472-5256023、0472-5256133‌

‌呼伦贝尔市:0470-8666302‌

‌兴安盟:0482-8288738、0482-8288704‌

‌通辽市:0475-8855060、0475-8855060‌

‌赤峰市:0476-5869801、0476-5869813‌

‌锡林郭勒盟:0479-8211418、0479-8211417‌

‌乌兰察布市:0474-8189274‌

‌鄂尔多斯市:0477-8322461‌

‌巴彦淖尔市:0478-8943611、0478-8943600‌

‌乌海市:0473-2015110‌

‌阿拉善盟:0483-833244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6年3月26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