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5-0625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种发〔2025〕79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5-06259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文 号 | 内农牧种发〔2025〕79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要求,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一场一证、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分别负责审核发放。具体发证的权限范围为:
一、从事生产经营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农牧厅依法审核发证。
二、从事曾祖代和祖代纯繁、主要对外销售祖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盟市农牧或依法取得相应职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由所在地盟市农牧或依法取得相应职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农牧厅复核发证。
三、从事祖代纯繁、主要对外销售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的,向所在地盟市农牧或依法取得相应职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由所在地盟市农牧或依法取得相应职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发证。
四、从事父母代生产、主要对外销售商品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及以上农牧或依法取得相应职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由所在地旗县(市、区)及以上农牧或依法取得相应职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发证。
五、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种畜禽养殖单位,依据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最高代次,向负责审核该代次的农牧或依法取得相应职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实行一场一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权限,依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分级分类规范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盟市需汇总本辖区办理单位信息(附件),于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附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单位信息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单位信息表
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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