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5-0618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种发〔2025〕77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5-06186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文 号 | 内农牧种发〔2025〕779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0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种条件
(一)作物种类
玉米、大豆、小麦、水稻、棉花。
(二)引种单位
具有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
(三)品种要求
1.近五年内通过省级审定并取得审定证书的品种,且已向国家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
2.丰产性、抗逆性及品种质量等相关指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3.符合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生产用种需求。同一育种单位的品种每年引种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引种单位每年引种数量不超过2个。
4.获得育种者的书面同意。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二、试验要求
(一)适应性试验报备。引种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对适应性试验进行报备,并提供《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报备表》(见附件)、拟引种备案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及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实施方案等材料。
(二)试验设计。引种单位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适应性试验,有效试验点不少于7个,且70%以上为内蒙古主要农作物品种统一试验点,试验设计参照相应作物生产试验要求。
(三)抗病性鉴定。拟引种品种要具有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抗病性鉴定结果,鉴定时间为开展适应性试验2年内。鉴定项目及鉴定单位要与内蒙古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相应内容一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拟引种品种抗病性有缺失项目的,应在适应性试验开展时补齐相关项目的鉴定结果。
三、引种备案撤销
引种备案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备案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备案的。
四、时间要求
(一)适应性试验报备。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引种单位需登录内蒙古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系统(http://150.223.32.185:8085/index.html#/login)填报相关信息,初审通过方可开展试验。
(二)引种备案受理。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引种单位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事项办理,按要求上传电子版并邮寄纸质材料。
五、其他要求
引种单位应如实填写备案品种信息,不得隐瞒品种缺陷。适应性试验需严格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开展田间管理和观察记载,并建立相关档案。在引种备案试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数据等行为的,3年内不予引种备案。各盟市种业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引种备案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联 系 人:玉米:李欣 张鹏宇
大豆、棉花:傅晓华
小麦、水稻:孙宇燕
联系电话:0471-628504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报备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12月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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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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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
审定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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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选育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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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人(签章) |
品种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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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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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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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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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品种适宜 种植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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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引种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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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特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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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性试验 |
承试单位 |
试验点地址 |
位置信息 |
负责人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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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行政村/嘎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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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品种 名称 |
种植密度 (株/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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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样品提交说明 |
(品种名称)为(单位名称)申请审定的品种,已向国家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
申请单位(盖章): (注:该申请单位为品种审定证书申请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