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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5-0582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耕保发〔2025〕58号
成文日期 2025-02-1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5-0582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耕保发〔2025〕58号
成文日期 2025-02-1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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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2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决策部署,自治区农牧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内财农〔2023122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4100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内财农〔20241245号)的相关要求,对原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一步细化优化,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实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精准、及时、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保持现行补贴政策和管理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以维护农牧民利益为原则,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提高补贴政策实施效能,鼓励实行差异化发放补贴,做到不该发的坚决不发、该发的及时足额发,引导农牧民采取耕地保护、地力提升综合措施,带动耕地质量持续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能稳定提升。

二、精准补贴实施要求

(一)细化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公职人员不予补贴,各地补贴对象要保持基本稳定。

(二)细化补贴依据。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各地在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依据基础上,可按照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明确的要求,根据当地情况有理有据选择一种或几种类型面积,确定补贴资金发放依据,要切实避免年度间反复调整。补贴依据原则上旗县(市、区)内保持一致,并在补贴发放前进行充分宣传,确保政策到村入户,做到公开公正。

(三)明确不予发放补贴情况。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要逐步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建立相挂钩的有效机制,但各地不得统筹使用补贴资金。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在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基础上,各地可以进一步细化不予补贴的具体情况。

1.2020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发放当年补贴。

3.对符合补贴发放基本条件但人为撂荒一年(含)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

4.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取消次年补贴。

5.支持实行差异化发放补贴,对补贴对象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深松整地等提升耕地地力的地块,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但地力提升措施属于各级财政补贴实施的地块除外。实行差异化补贴的旗县(市、区),要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量化、可查可考的措施,在政策实施前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差异化补贴具体标准、核实查验方式等内容,报请盟市同意,将具体要求在实施范围内公开,并在实施区域内广泛宣传后实施,确保不引发大规模上访投诉等情况。差异化补贴发放必须要见地见措施。补贴对象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地力提升措施实施凭据。差异化补贴不能影响补贴发放时间。

(四)明确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实行差异化补贴的,要分情况分别明确补贴标准,旗县(市、区)域内采用固定统一的差异化标准。

(五)明确补贴流程。各地要优化补贴发放流程,严格按要求组织核实审定补贴面积、耕地实际用途等情况,认真排查核实不予补贴的情形,严格落实面积申报、核实、公示、核验等程序,发放情况嘎查村、乡镇原则上同步公示。盟市和旗县要对补贴程序和上报补贴清册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核验,对补贴清册的真实性进行抽查,特别是差异化补贴、数据异常等情况重点关注。各旗县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清册,及时发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效能。

1.盟市和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和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精简补贴发放流程,原则上只减不增。

2.盟市和旗县(市、区)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补贴数据核实对比,组织开展抽查。及时更新规范一卡通账户信息,进行身份核实和生存认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防止出现已故人员领取补贴等违规情况。各地要加强年度间、对象间补贴金额的比对,对数额较大、差额较大的对象要重点分析、核实研判,防止代领、骗取和套取补贴。

3.落实好公示要求,让数据多跑路、农牧民少跑路。村级公示由村委会采取方便农牧民查询和监督的方式在村务公开场所进行公示,用好公示栏、喇叭广播、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不断丰富公开公示内容。乡镇负责组织对各村报送的补贴数据进行核实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经复核的补贴情况,在乡镇公开场所公示。各级都要设立政策咨询电话,解答农牧民疑问。

4.各地在每年63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户。发放时要配合财政等部门指导督促代理银行落实短信通知等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贴名称、补贴金额、补贴标准、公示情况、应履行的义务、咨询单位、联系电话等,对不予发放补贴的,要明确金额和原因,让农牧民看的清楚、领的明白。

5.对于流转承包的耕地,在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内要明确规定,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户承担耕地保护的实施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按照本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细化的发放方案,并征求财政部门同意,精准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发放依据、发放要求,明确简明、管用的发放流程,及时汇总报送清册,组织开展抽查核验。盟市要组织旗县(市、区)及时将补贴发放情况录入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

(二)各地要落实属地人民政府管理主体责任,做到补贴政策、补贴目标、补贴发放相统一。对未按补贴政策要求精准发放的,依法依规追究属地旗县政府和苏木乡镇政府责任,对错发或违规发放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承担,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各地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公示栏、喇叭广播、短信、明白纸等直达农牧民的渠道,确保让每户农牧民知道发的什么钱”“谁给发的钱”“哪样就不给发钱,引导农牧民提前、准确掌握政策。要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培训,特别要抓好乡镇和村级干部培训,确保各地准确把握补贴政策和管理要求。

(四)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禁各地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盟市要强化对旗县(市、区)制定和执行补贴政策的指导,对基层反映的合理合规诉求,要在方案中明确政策支持措施,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做好政策解释,切实化解矛盾,避免发生舆情信访等问题。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坚决防止发生跑冒滴漏、骗补套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五)盟市旗县(市、区)要组织综合研判,认真细致分析政策调整后潜在风险,特别是实行差异化发放补贴的地区,按规定开展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排查各类潜在风险和问题隐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制定应对处置预案,确保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