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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4949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6-08-0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4949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6-08-03
公文时效 有效

转发农业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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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作质量

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事关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坚持进度服从质量。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牧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承包地块的权属、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基础信息,严禁直接以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农牧户代表签字确认,坚决杜绝公示信息不全或未经公示确认直接进行登记的行为,充分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建立登记簿,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要符合农业部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已完成试点工作的地方,要组织开展旗县自查和盟市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自治区将从下半年开始,对已完成试点工作的旗县进行检查验收。

二、全力确保工作进度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内政办发〔2016〕37号)要求,对照目标任务和工作实际,倒排时间进度,列出时间表,细化工作方案,做到“领导责任、目标任务、工作要求、保障措施”四落实,全力推进。2016年整盟市、整旗县(市、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地区,2017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旗县(市、区),2018年6月底基本完成,下半年进行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工作,2018年底全区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盟市要对进度较慢的旗县(市、区)加大督导和驻点指导力度,督促其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赶上进度要求。自治区也将定期组织督查,对进展较慢的旗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测绘公司的监管

各地“确权办”要加强对中标测绘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全程监管测绘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对测绘单位出现拖延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影响整体工作或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不得将应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宣传培训、成果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外包给技术服务单位独立承担;不得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采购;不得违法收取中标、成交单位有关费用;不得恶意拖欠中标、成交单位项目经费。

四、认真做好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各旗县要组织好测绘公司按时提供数据成果,委托专业公司严把数据质量关口,做好数据入库前后的质量检查,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确保数据格式规范、属性关系正确,能够正确汇交建库。结合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做好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对接工作,实现土地承包合同、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为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逐级汇交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五、切实做好档案建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内农牧法发〔2015〕19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确保档案资料收集原始性和完整性,文件材料形成程序规范、签署完备、制作质量良好。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六、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农牧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最新的土地调查和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和技术支持。盟市一级全面落实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的责任,旗县一级全面落实实施主体的责任,苏木乡镇一级全面落实具体实施的责任。嘎查村、组协助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测绘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技术规程及自治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形成承包地块测绘成果,并要确保测绘成果符合验收标准,相关数据能够顺利汇交和入库。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责任清单,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对无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追责制。

七、积极扩大确权成果应用范围

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地区,要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以及涉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结合实际探索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土地规划整理、生态保护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应用,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发展。

八、妥善调处土地矛盾纠纷

要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依法依规、民主协商、尊重历史、属地负责、及时化解、不留隐患”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对于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以旗县为单位认真研究并依法提出确权登记政策性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对局部性的问题,鼓励各地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愿,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的措施解决问题。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确保农村牧区社会大局稳定。

附件: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zip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6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20167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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