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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区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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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农牧业生产经营秩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内蒙古贡献,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系统先后部署开展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奥运、保春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种业监管执法年等活动。全区各地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农资质量领域,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选取3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呼和浩特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1年,呼和浩特市农牧局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对农作物种子市场抽查不合格样品的通报,通报指出该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润民881”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经立案查明,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润民881”玉米种子400袋共1000kg,截至6月11日共销售了200袋,累计销售金额8225元。执法机构及时将违法线索函告吉林省榆树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4月20日呼和浩特市农牧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润民881”玉米种子,没收违法所得8225元,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83225元的行政处罚。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销售处销售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2年4月2日,通辽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销售处(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包装上印有夸大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图案和文字,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1年12月25日从北京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3个包装规格的“京科968”玉米杂交种,包装标签上分别印有“七系反交、优选SAR吨大棒”“新四系反交、滴灌状元”“STR+KC、Z系反交种、全新制种技术”,已全部出售,货值金额6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通辽市农牧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农资经销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2022年7月13日,乌海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海勃湾区张某某经营的农资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下摆放的77.5%敌敌畏乳油扫描瓶身追溯二维码无任何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经立案查明,2022年7月10日,当事人从沧州某农药有限公司购入77.5%敌敌畏乳油共40瓶,截至7月13日以12元的价格销售了1瓶。执法机关向标称生产单位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并将该批次77.5%敌敌畏乳油抽样后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进行检测,产品符合GB-2548-2008《敌敌畏乳油》技术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月26日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款77.5%敌敌畏乳油,没收涉案剩余77.5%敌敌畏乳油38瓶,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2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