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3-0606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厅规〔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3-0606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厅规〔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种业振兴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工作,经研究,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种业振兴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作物和畜禽育种联合攻关工作,不断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育种攻关联合体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种源自主可控能力,促进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育种联合攻关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育种联合攻关项目,包括自治区牵头实施的国家优势特色品种联合攻关、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联合攻关、自治区优势企业自主攻关。通过整合涉农科研院所、高校、技术推广单位和企业各类资源,组建“牵头单位+首席专家+创新团队+优势企业”的育种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评价、利用和育种攻关,力争培育一批符合市场需求,具有优势特色或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新材料、新品种、新品系。
育种联合攻关项目实施坚持聚焦自治区优势特色种源,对标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以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目标,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做强一批优势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品种。
第三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的具体管理,设立育种联合攻关办公室和专家指导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落实攻关重大事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育种攻关联合体的遴选
第四条 育种攻关联合体组建遵循以下原则:坚持需求导向,突出自主创新;坚持资源整合,突出优势互补;坚持市场导向,突出示范应用。
第五条 育种攻关联合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技术推广单位和种业企业通过协议方式自愿组建。育种攻关联合体每届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3家以上单位组成。其中包括科研院所(或高校、技术推广单位)与种业企业。
(二)按照“谁有能力谁牵头”的原则,明确由1家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技术推广单位或企业牵头。由企业牵头的自主攻关项目,企业必须有自筹经费,可依法接受社会投资,自筹经费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投入经费。
(三)项目牵头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条件、成果转化能力、人才队伍及研发投入,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在申报专业领域方向上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攻关任务。
(四)项目联合体应签订合作协议和诚信承诺书,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机制、各自任务、职责、资金分配和项目所产生成果的分配比例。项目合作单位间有股权关系、关联交易的需在申报材料中说明。诚信承诺书应包括无成果重复利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等。
第六条 育种攻关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品行端正。
(二)应具有农牧业高级技术职称,社会影响力较大、行业公认度高,拥有较高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具备解决攻关技术问题能力,切实起到“领头雁”作用。
(三)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有良好的科研平台,在攻关领域获得同行和专家认可,能组建一支较强的科研推广团队。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原则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第一位完成人);内蒙古自治区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专家;在攻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重大影响、获重要成果奖励的优秀专家等。对于多年从事基层育种工作的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自治区育种攻关项目通过公开遴选确定项目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按照各项目实际申报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遴选程序包括,自治区农牧厅公开印发申报通知、科研院所和企业自愿申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自治区组织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农牧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等环节后,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育种攻关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首席专家为项目直接责任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出,原则上必须来自牵头单位。
第九条 育种攻关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牵头组建攻关组,负责推动落实攻关实施方案、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问题协调等;攻关组由相关领域优势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组成,按照分工落实攻关任务。
第十条 联合体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负责制定科学系统、目标明确的育种攻关总体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制度、攻关任务、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明确成员责任分工、议事规则,强化攻关任务过程管理;负责项目年度方案制订、组织、实施,负责项目总体实施及统筹并监督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负责提供自治区农牧厅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联合体牵头单位与自治区农牧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接受自治区农牧厅监督和考核。牵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任务书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项目不得延期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和绩效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可自主调整参与单位、攻关组成员、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绩效指标、牵头单位、首席专家等,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牵头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第四章 项目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终期考核在每届五年实施期结束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实施,实施期最后一年的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一并进行。终期考核的绩效指标必须重点反映筛选、创制、培育的新材料、新品种的数量及应用效果。绩效指标必须量化、具体、可考核,绩效指标数量不少于5个,并明确绩效指标权重。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明确、具体、项目期每个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指标。自治区农牧厅将依据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目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现场评价、审核评估等形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考核或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项目年度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参与单位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对于年度考核第一次未合格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两次未合格的项目,自治区农牧厅将终止该项目,取消后续支持,对人为组织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与项目任务书研究内容出入大、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难以达到预期绩效指标等重大情况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应当主动要求终止项目和解散育种攻关联合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如遇上述重大情况使项目无法执行,牵头单位未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的,自治区农牧厅采取终止项目,追回拨付资金并取消后续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因解散或淘汰育种攻关联合体导致空缺的,自治区农牧厅采取重新遴选的方式填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将预算下达到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拟订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按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合理安排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项资金不得擅自下拨给参与单位,参与单位的经费使用需按照牵头单位相关财务制度,提供财务票据进行报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若资金用途发生变化,收回相应资金。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规定的与育种攻关活动有关的科目支出,开支范围、程序必须符合有关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依据财政厅预算执行有关要求,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实行财务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应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无故不接受监督和检查的,自治区农牧厅有权终止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9日(印发30日后)起施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优势特色品种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