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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09-0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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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包头市九原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8月4日,包头市农牧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包头市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8月18日前完成改正。2026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兴安盟突泉县某经济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6月24日,突泉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突泉县某经济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该合作社的香瓜开始采收,执法人员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告知农产品上市需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6年6月26日,对该合作社进行了再次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的香瓜经纸箱分装后上市销售,包装纸箱里无承诺达标合格证标志,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6年6月30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逾期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4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某蛋鸡养殖厂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农产品案

2026年7月14日,武川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对武川县某蛋鸡养殖厂例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于6月28日至7月1日期间销售鸡蛋18112.6斤(9056.3千克),但未能提供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记录。当事人承认销售时未开具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7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该厂在7月21日至23日期间又销售鸡蛋1585.36斤(792.68千克),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