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重要意义
从2011年开始,国家在内蒙古自治区等13个省区启动实施了草原补奖政策,经过十年的努力,草原补奖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草原生态显著改善,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生活水平持续改善,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在保护中发展,草原自我更新修复能力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日益丰富,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增强。
草原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草原补奖政策,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具体体现;是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的重要举措。全区要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启动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作,务必把落实好这项政策作为重大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草原补奖和相关政策,落实草原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区草原平均植被盖度稳定在45%左右,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质量明显改善,草原生态战略地位进一步突出;农牧民保护草原的自觉意识进一步提高;引导农牧民科学利用天然草原,加快推动草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做出贡献,守护好祖国北部边疆这道亮丽风景线。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的基本方针,推进草原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夯实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
二是坚持权责清晰,分级落实。进一步简政放权,坚持草原补奖政策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五到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的政策落实机制,旗县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细化方案,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
三是坚持政策稳定,稳步推进。保持政策目标稳定,享受人群基本稳定,政策支持力度不减,补助奖励标准不降,配套资金不断档,继续执行前两轮好的举措和办法。
四是坚持以草定畜,可持续发展。政策落实要尊重当地草地资源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划定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科学核定天然草原适宜载畜量。
五是坚持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将落实草原补奖政策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与推进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相结合,加大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动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六是坚持公开透明,补奖“五到户”。坚持政策执行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不折不扣执行草原补奖资金嘎查村级公示制度,保证政策落实在阳光下运行。
三、实施范围和分区
(一)实施范围
草原补奖政策涉及全区12个盟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以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二)分区
草原补奖政策区域划分为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
1.禁牧区。下列草原划为禁牧区: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2.草畜平衡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 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休牧制度,鼓励推行划区轮牧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
四、补奖内容
(一)国家政策
1.草畜平衡奖励。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其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责任、实现草畜平衡要求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员工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2.禁牧补助。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对履行禁牧责任、实现禁牧要求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员工给予禁牧补助。
(二)自治区配套政策
自治区每年继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草原管护补助、畜牧良种补贴、农机补贴。
五、任务落实及资金分配
(一)任务落实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以第二轮落实面积为基础确定保护任务量。
(二)资金分配
依据自治区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补助奖励标准及各盟市标准亩系数和完成任务面积,测算各盟市补奖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实施主体
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坚持资金、目标、任务、责任、办法“五到盟市、旗县”的原则,旗县为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盟市在指导旗县政策落实的基础上,抓好、抓实督促检查管理工作,确保旗县政策落实不走样,将国家的惠牧政策原原本本交给农牧民。
(二)采用“封顶保底”措施,实现农牧民均衡受益
避免出现因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贴过低影响农牧民生活的现象。封顶标准可参照本地区上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进行控制。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财力,制定牧区禁牧农牧民保底政策。封顶保底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三)利用好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
各盟市、旗县对第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要专款专用,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
(四)强化资金管理
草原补奖资金实施后补奖,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要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将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于当年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嘎查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盟市旗县财政、农牧、林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扣发补奖资金,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对因特殊情况形成的结余补奖资金,结合实际继续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修复和保护。各盟市每年1月31日之前向自治区财政、农牧、林草部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五)严禁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要坚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草原,并以任何形式享受草原补奖政策,侵占农牧民利益。
(六)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
要应用草原数字化监管平台核监草原生态补奖。各地区要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严把数据录入和数据审核关,与补奖资金兑现时间要同步,确保数据录入及时,与实际兑现资金要符合,确保数据准确。
(七)规范草原流转行为,切实解决租赁草场难监管问题
流转草场的补奖资金应由原承包人领取。未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的已流转草场, 一经发现停发当年补奖资金,备案后经查明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责任并实现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可恢复发放。如发现有违规放牧和超载问题的,取消当年享受草原补奖政策资格。
(八)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各级要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九)实行草原专职管护员制度,实现网格化落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要科学严谨
原则上草畜平衡区和禁牧区划定是以承包单元进行,不应在集中连片、同一权属的草原上既有草畜平衡区又有禁牧区,但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重要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除外。
(十一)鼓励各盟市根据地区实际,制定创新工作举措
在准确、完整把握国家和自治区草原补奖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在资金发放、草畜平衡和禁牧区域划定、补奖标准等方面,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模式。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自治区级草原补奖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各盟市、旗县比照自治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和重大事宜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盟 市、旗县主体责任,压实苏木乡镇监督执法职责,强化嘎查村奖惩权责,提升农牧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营意识,层层签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状。
(二)加强资金保障
为确保补奖工作顺利开展,各盟市、旗县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绩效考核、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多方筹集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资金要与中央资金形成政策合力,确保草原补奖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部门分工
各盟市、旗县要建立财政、农牧、林草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全力做好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根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情况,设立草原补奖资金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农牧部门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民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对草原补奖政策内容进行解读。加强政策培训,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助推补奖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各级林草部门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监督管理。应用好草原生态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实行网格化落责,加大对草原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元化的新闻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草原补奖政策内容和实施路径,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义务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投身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农牧民的参与度和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