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厅属相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两张清单》)已经《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37号)公布,现将涉及农牧领域的相关事项清单公布如下,请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4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产品化学资料所需试验报告编制 | 农药登记初审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产品化学资料所需试验报告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2 | 产品毒理学资料所需试验报告编制 | 农药登记初审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产品毒理学资料所需试验报告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 | 田间药效资料所需试验报告编制 | 农药登记初审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田间药效资料所需试验报告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4 | 残留资料所需试验报告编制 | 农药登记初审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残留资料所需试验报告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5 | 环境资料所需试验报告编制 | 农药登记初审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环境资料所需试验报告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6 | 洁净室(区)检测报告编制 | 兽药生产许可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次修订)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部门规章】《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兽药生产洁净室(区)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4个级别。生产不同类别兽药的洁净室(区)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第三方机构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中国计量认证)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成分检验报告编制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许可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公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一次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次修订,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五)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3 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属于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正式商品说明(原件,一份),属于非商品的需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成分检验报告 | 专业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兽药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编制 | 新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备案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次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部门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八条第三款 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还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者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第19项,“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兽药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9 | 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新办 2.换证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体条件,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准驾机型的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暂扣,或者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驾驶。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体条件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医院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核发 2.补发 3.延续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第七次修订)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医院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核发 2.补发 3.延续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第七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1.海洋渔业培训机构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2.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省级农牧部门规定 |
渔业普通船员资质、渔业职务船员资质 | 一级、二级、三级(海洋渔业培训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12 | 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水质检测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水质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a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具有检验、检疫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 | 农业农村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肥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具 | 肥料登记 | 产品检测报告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自治区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第34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质量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质量检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 二、严格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肥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 具有CMA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的鉴定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无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1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鉴定报告 |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
3 | 对事故当事人的血样或者尿样的检测鉴定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无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1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相关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鉴定报告 |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