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行政审批窗口与各处室、单位之间行政审批业务的无缝对接,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的各项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倩;联系电话:0471-665210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5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牧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农牧厅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单位为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少跑路”,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高效、便民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 从事行政审批工作,实行政务公开,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农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上尽上”,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网上或窗口集中统一受理和统一办结。
第六条 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在自治区本级实体大厅开设窗口,明确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进驻自治区本级实体大厅,且充分授权到位。
第七条 农牧厅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窗口集中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综合出件”的工作模式,并指定专人专车负责窗口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进行行政审批事项材料的运转和交换。
第八条 厅法规处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厅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单位及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做好具体行政审批工作。
第九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负责申请人办事咨询、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窗口受理及审批结果的发证和送达;对厅内各审批职能部门单位办理进度进行监督、催办。
第十条 厅各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申请人业务咨询,及时组织开展申请事项的审查工作(包括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踏勘等特别程序),严格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将决定结果按承诺时限内反馈到自治区本级实体大厅。
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办件结束7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对行政审批结果进行公开,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章 办 事 流 程
第十一条 受理。大厅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为了便民,指导申请人尽量网上申请,同时也可以到现场办理。
(一)大厅窗口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属于我厅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材料不全,当场可以补齐的,补齐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材料齐全后再予以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运转。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各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办件,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最终期限,办理时限从事项受理之日起算起至办结。特别程序不计入内,按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执行。大厅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填写好《农牧厅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登记本》,按照业务类别分类整理后,经厅机要员运转至相关处室。
第十三条 审查。对于大厅窗口的受理材料,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在承诺时限内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如果涉及特别程序(依法需要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踏勘等特别程序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查期限内,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即时启动,并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录入审查暂停进入特别程序模式,待特别程序完成后再在平台上录入审查继续计时模式。审查结束后及时在平台上录入审查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决定。作出决定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单位将决定结果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录入。
第十五条 办结。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单位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后,在平台上录入结果信息。产生需要送达结果的,经厅机要员运转至大厅窗口,由大厅窗口按申请人所留地址邮寄。
第十六条 涉及到初审事项的,在大厅窗口接到办件后,按照受理、运转环节办理,由相应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录入各环节信息,审批结果通过的,将初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涉及即办事项的,在大厅窗口接到办件后,能够自行办理的自行办理,不能办理的及时协调业务处室办理,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录入各环节结果。产生需要送达结果的,由大厅窗口按申请人所留地址邮寄。
第十八条 事项办理过程中使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出证的,使用我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由厅行政审批首席代表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网上公示。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单位对审批事项结果在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开。
第四章 大 厅 管 理
第二十条 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授权履行好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事项办理规定,依法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大厅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自觉接受大厅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参加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要求考勤。
第二十三条 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各类办公用品。
第五章 监 督 保 障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系统逐步实现对行政审批的全程跟踪、督查督办,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