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list

农牧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 2026-01-15 14:34    
分享到: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即可

全区各级农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大农牧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含网络销售)、消费者,各类媒体、行业协会朋友们: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落实即将施行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完善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向全区各级相关部门和全体农产品生产经营参与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深化认识,把握制度核心要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产品溯源管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制度安排。依法开具、收取、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身份证”和“信誉证”。全面实施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区农畜产品优质安全、提升“蒙”字标品牌价值、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全区上下应统一思想,凝聚合力,共同推动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包括生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户等)是合格证的开具主体。应主动依法对销售的蔬菜(含人工种植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6大类食用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郑重承诺不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不超标。要规范建立生产记录,做到“每批次出具、随货同步交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鼓励积极采用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效率,便利溯源。

农产品收购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电商平台及网络销售经营者等)是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收取查验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收购、入场、销售时主动索取并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凭证,对混装、分装后销售的产品,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不得收购、销售无法提供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严把市场准入关。

网络销售平台及经营者应依法加强对平台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具、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并在产品页面进行必要公示,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协同联动,凝聚监管服务合力

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度组织实施牵头职责。加强宣传培训与指导服务,帮助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大日常巡检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开具、冒用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化管理,提升智慧监管能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市场流通环节,督促销售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未按规定收取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行为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畅通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的衔接。

各级农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交等机制,形成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闭环监管,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四、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监督氛围

呼吁广大消费者主动索要、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用市场选择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内容和实施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倡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经验。让我们携手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质量安全共治格局。

守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追求。让我们以《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契机,齐心协力,全面推进制度落地生根,为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安全基石,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促进我区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