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list

现代农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 2025-09-19 10:36    
分享到: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即可

2025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2015年12月,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为我区开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牧区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强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增加农牧民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收入,自治区党委农牧办、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自治区农牧厅牵头,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参考规范(试行)》要求,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及相关交易机构意见建议,并参考外省已出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起草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10个部门,以及各盟市农牧局,社会公众、利害相关人代表的意见建议,邀请区内外业内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按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性竞争性审查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

(一)总则。阐明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概念、遵循原则和建立全区统一规范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目标及运营模式。

(二)交易机构和职责。明确了自治区交易平台和各级分平台开展一体化运营,以及各级职责分工。

(三)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范围。提出“应进必进”的要求,交易品种包括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十类。

(四)交易方式和程序。明确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及交易操作程序。

(五)交易行为规范。为加强交易双方权益保障,明确了集体决策程序、资产定价、降价、优先权行使等规定,及禁止交易的情形。

(六)监督与管理。明确各级农牧部门对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要求交易市场对农牧户家庭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免收交易服务费等。

(七)附则。提出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