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农村改革任务,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主要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2018年5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排部署了全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路线图和时间表,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和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先后制定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方案等政策文件,各盟市、旗县(市、区)也相继出台配套文件,特别是旗县(市、区)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等实施细则。
2015年—2019年,我区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开的思路,先后在7个盟市、20个旗县区开展了国家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20年,我区被列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推进试点地区,全面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21年底,我区基本完成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全区确认集体成员1300多万人,建立苏木乡镇、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1.1万个,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成、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