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农牧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我区农村牧区领域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重大制度改革创新。201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5号),明确围绕正确处理农牧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构建“三权分置”的格局。
始终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牧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要充分维护农牧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强化对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牧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牧户的土地承包权。我区自2014年开始,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历时5年,于2018年基本完成。通过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牧民“确实权、颁铁证”,进一步明确承包地权属关系,保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牧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引导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