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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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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自治区有关领导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nmt_ntjs@163.com。

2.传真:0471-6652067。

3.信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农牧大厦1009室,邮编01001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8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8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建设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建设内容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农田建设相关工程;货物是指构成高标准农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高标准农田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验收、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必须公开招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进入自治区统一设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


未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条件的项目应当向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后采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区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旗县农牧部门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实施主体的,由盟市农牧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实行建设主体责任人(招标人)负责制,按照“谁招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要加强内部监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规模太小、丘陵山区、零星地块等不连片农田,可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原则,以乡镇、灌区或交通线等为单元合理设置标段,原则上施工标标段面积不低于1000亩,不高于10000亩,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多现象,增加成本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招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设置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可以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水资源论证等具有特殊不可替代性的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八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熟悉项目报建、办理招投标进场资料的专业人员。须具有编制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能力,能够根据项目特点、实施区域、招标标的、招标内容确定招标方式及标段划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有稳定的项目团队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能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中标) 资格,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三条  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对评标专家抽取和开、评标全过程合法性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要按流程进行,原则上不得抽取项目本地区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确需抽取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抽取外地专家一定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联系、接站和安排吃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更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不规范行为,招标人应取消评标资格,提出更换评标专家,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通报全区,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评标活动,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结算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追加工程量导致预计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15%的,应当对超出部分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一经发现,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同时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完成后,招投标代理机构须编写招投标工作总结报告,将开标、评标、中标和影像资料等全过程资料移交招标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要规范便于归档。招投标档案资料不规范警告2次以上的或者存在档案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自治区农牧厅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系统黑名单,三年内禁止代理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业务,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农牧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实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财政、公安、审计等部门沟通,形成监督合力,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建设监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开展信用评价,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材料供应等企业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全部列入参建单位信用黑名单并全区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高标准农田项目招投标活动,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印发施行。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