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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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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工程持久发挥效益,农牧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长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工作。请各地按照《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全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务必于2021年11月15日前,登录自治区农田建设管理平台(日报平台)录入问题清单;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农牧厅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联 系 人:潘龙

联系电话:0471-6651892

电子邮箱:nmt_ntjs@163.com


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工程持久发挥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深刻认识这项民生工程和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问题排查整改的政治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排查整改、建立机制、农民受益”的总体思路,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用更高的标准、更快的速度、更严的要求,切实扛起高标准农田建设这项重大政治任务,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有效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面排查。排查范围要全,覆盖2019年以来已建成和在建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排查内容要全,包括管理工作、项目进度、资金保障、工程质量、耕地质量等各方面;排查时段要全,包含项目前期、施工建设、管护利用的项目实施全过程;排查对象要全,涉及参与项目管理和建设的各单位和企业。务必做到拉网式排查,全方位体检。

(二)坚持科学研判。对照提升粮食产能首要目标、量水而行工作要求和项目区农民实际需要,研判建设内容是否合理;对照《招标投标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研判管理工作是否合规;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等,研判建设质量是否合格;对照《项目推进流程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研判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是否达标;对照《2011-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回头看”排查工作清单》《2019年全区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自治区抽查发现问题清单》、被约谈盟市旗县问题清单、盟市旗县验收发现的问题清单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等,研判同类问题是否查清,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问题是否销号。务必做到标准统一,研判科学。

(三)坚持系统梳理。梳理问题线索要深入,从工作程序出发向上下游延伸,特别是要摸清问题背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梳理问题原因要全面,既要梳理设计施工等直接原因,也要梳理组织监督等管理原因,还要梳理队伍制度等深层次原因。梳理问题责任要清晰,严格按照各单位各参建企业的工作职责划分责任,严格按照问题造成的损失大小认定责任。务必做到情况清楚,责任明确。

(四)坚持精准整改。措施论证要精准,要与问题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指向具体问题,适应具体项目实际;整改要求要精准,要明确整改标准、具体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监督单位等;调度督促要精准,实行问题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台账,实地检查,对点销号,定期通报逾期问题和责任单位。务必做到精准施策,注重实效。

三、工作内容

(一)紧盯六个环节抓排查

1.前期工作环节。重点排查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制度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专家库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地类调查、耕地质量评价、项目区重叠、水土资源条件、村民立项意愿等项目选址情况;水资源论证、林草地征占、耕地占补等审批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

2.勘察设计环节。重点排查实地测绘和踏勘、征求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等情况;设计方案“田、水、林、路、电、土”综合配套以及设计内容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等情况;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设计精度等情况。

3.审批和招标环节。重点排查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落实情况;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申报、评审、审批情况;招标投标制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违规出借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让等问题;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合同文件规范性、完整性,是否存在违规条款等问题。

4.项目施工环节。重点排查原材料、中间材料和工程质量;现场管理人员到位、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施工单位按工序控制质量、“三检制”执行、质量评定验收、施工技术资料编制归档等情况;监理单位履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工作责任,特别是签发开工令、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隐蔽工程验收、重要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履职情况;设计单位开展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情况;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划分、技术交底、对外协调、调整变更、检查验收等情况;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指导等情况。

5.竣工验收环节。重点排查项目工程数量、位置、质量等情况;工程及配套设施功能性试验和运行情况;中间验收、问题整改、竣工图绘制、项目区公示牌和拐点界桩标识设立等情况;档案材料的分类立卷归档整理情况;资金支付进度、财务管理规范性情况;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情况;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县级农牧部门组织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和上图入库情况。

6.管护利用环节。重点排查工程移交管护和资产交付手续办理、管护机制建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资金落实等情况;项目工程建后使用、维护等情况;高标准农田“良田粮用”等情况。

(二)围绕六个方面抓整改

1.“四慢”问题

(1)项目选址进度慢,通过将“十二五”以来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底图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等进行套合,初步筛选出可立项区域,结合农民立项意愿,将可立项耕地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拟立项耕地因故无法推进的,按优先顺序从项目储备库递补;确实无法完成下达任务的,由旗县农牧部门报请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申请,核减建设任务,在国家调整项目选址政策前,不再安排该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2)水资源论证等审批工作慢。旗县农牧部门以正式函件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对接,及时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审批权属于盟市或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由盟市农牧部门或自治区农牧厅帮助协调解决。

(3)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慢。督促设计单位增加人员和设备投入,灵活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汇报、讨论答辩、评议审查,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合理确定招标方式,鼓励采用电子招标、网上评审等形式,缩短招投标时间。

(4)工程施工进度慢。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工期要求和处罚措施;指导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将工期要求细化到各项工序,施工期按日进行调度考核;对将要进行的施工任务,由监理单位提前检查人员、材料、施工机具、工作面、相关手续准备情况,并向项目法人现场负责人汇报;已落后于进度计划的项目,要及时谋划赶工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工期延误责任方承担。

2.“四低”问题

(1)配套资金到位率低。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和经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足额配套资金,不得出现用收取农民自筹资金或投劳折资代替配套资金、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审减配套资金等情况。配套资金到位后,超出原设计工程所需资金的项目,由原设计单位追加设计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如追加工程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如追加工程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重新确定施工单位。以后年度要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资金支付率低。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有关规定,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违反以上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3)财务管理水平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新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旗县农牧部门应建立“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项目资金内容划分明细分类记账,对已发生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应及时登记入账、分别记账。盟市农牧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有效。

(4)审计报告出具率低。在竣工验收前,要积极协调当地审计部门或聘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及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未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不规范的不予通过验收。

3.“五违反”问题

(1)违反法人责任制。存在盟市级招标、旗县付费现象的,由盟市农牧部门出具专门文件,明确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的工作关系和工作程序,及时向旗县移交结余资金,今后不得出现同类现象。法人机构组建和管理资料不全的,参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确定法人代表,补齐相关资料。

(2)违反合同管理制。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署时间的,由旗县农牧部门出具说明,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盟市农牧部门核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扣留质量保证金超过规定比例或与合同规定方式不符的,依据《住建部 财政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且低于3%的比例对质量保证金多退少补。合同条款或协议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违法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定为无效合同,重新依法签订合同。今后签订合同时,均应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完善专用条款和合同协议书。

(3)违反招标投标制。未按要求履行公开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手续、招标内容与原设计建设内容及投资不符、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现象、合同签订时间早于中标通知书下达时间等情况。由旗县农牧部门出具说明,以正式文件上报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协调盟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共同核实情况、查明原因,重点查找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追究法律责任。农田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

(4)违反设计变更规定。实施后报审、以四方签证代替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未经盟市农牧部门批准、设计变更资料不完善等,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由旗县农牧部门汇总上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批。盟市农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批复;论证不可行的,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认定为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应按照原设计方案重新施工,相关费用由原变更批准单位承担。

(5)违反竣工图绘制规范。项目区竣工图与现场不符或与实地计量验收报账等资料不符的,施工单位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按照实地建设情况修改完善竣工图,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审计单位重新核定工程完成量,确保竣工图、结算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规格、形式、位置与实地相符。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由施工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监理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五不严”问题

(1)企业和人员资质管理不严。存在挂靠现象,由旗县农牧部门对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资质或人员挂靠行为进行核查,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记录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在以后招标中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2)设计单位管理不严。由旗县农牧部门记录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设计单位补充完善或重新编制工程概算和图件,及时编制完善设计变更资料,达到施工要求。

(3)监理单位管理不严。由旗县农牧部门记录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逐项补充开展图纸审核、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测、隐蔽工程验收、监理日志、功能性试验、分级评定验收等质量控制工作,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因工程完工无法开展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对已建工程开展无损检测或破坏性试验,相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施工单位管理不严。由旗县农牧部门记录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划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办法、工程档案整理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形成完整的项目档案,移交旗县农牧部门。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今后要严格《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各专业工种和工序的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严格监管。

(5)审计单位管理不严。审计工程量与实地不符。第三方审计单位由旗县农牧部门记录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并组织审计单位对承担的全部审计项目进行重新审计,确保审计成果真实准确。

5.“两缺陷”问题

(1)建设标准有缺陷。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侧重于灌排工程和电力工程,对归并凌乱田块、清理田间积土、修建田间道路、改良土壤、栽植防护林等措施不安排或少安排,效益不明显的。由盟市农牧部门按照“十二五”以来建成高标准农田清理检查和上图入库同等方式,对项目区质量等级进行评估,质量等级为基本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或需要提升改造的,由原设计单位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补充设计追加工程,直至项目区质量等级评定为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如追加工程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如追加工程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需采用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所需资金优先使用各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或审减资金,不足部分由旗县整合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或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2)工程质量有缺陷。设计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或违反《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的,由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变更设计,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批后重新施工,相关费用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施工单位自费进行返修,拒不返修的使用已扣留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交由其他施工单位进行返修,直至达到初步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资金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再由建设单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向原施工单位追偿。

6.“一重叠”问题

(1)以前年度项目已上图但实际未建:由当地出资补建。

(2)新建项目重复建设:重新选择符合要求的地块新建高标准农田,完成建设任务。否则启动项目和资金回收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新建项目建设面积中存在非耕地:将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与三调土地利用现状耕地地类图斑、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叠加分析,逐项目核查项目区内非耕地面积,将地类属于非耕地的从建设面积中扣除,扣除后不能达到建设任务量的,不足部分重新选择地块进行补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排查整改工作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要将排查整改工作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强化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政府主导的部门协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明确的部门分工,细化明确各部门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责任。采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旗县农牧部门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按时完成排查整改任务,规范参建企业行为,其他年度项目建设中要规避同类问题。盟市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好自治区委托的项目评审、验收和监管责任,加强对旗县排查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强化成果运用。建立全区农田建设问题清单管理机制,在农田建设管理平台中添加专门模块,各级分别录入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盟市根据问题台账指导旗县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开展自验销号。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以清单记录的问题为检查重点,严格检查前查找清单、检查中对照清单、检查后更新清单的工作程序,实现监督检查有的放矢、工作留痕、滚动改进。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对问题清单进行统计研判,及时处理敏感问题,集中解决普遍存在或有代表性的问题,以问题导向组织管理人员和参建单位教育培训,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农田建设配套制度制定的重点方向,实现全区农田建设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要规范参建企业行为,落实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全区农田建设参建单位履约情况通报、约谈和黑名单制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尽快建立定期“回头看”工作机制,举一反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滚动开展排查整改。盟市农牧部门建立整改工作调度会议机制,定期了解所辖旗县排查整改进度,通报存在的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做好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按时上报整改进展,细化完善本地区农田建设配套制度。组织开展集体巡检和交叉互检,促进交流融合、经验共享。

(五)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防止层层加码,对已核实采集的信息,不再重复核查采集。加强政治监督,转变工作方式,既要把问题排查清楚、整改到位,又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工作不实不细、瞒报漏报、虚假整改、材料整改、数字整改的地区和部门严肃问责。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