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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4-0016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厅规〔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12-2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4-0016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厅规〔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12-2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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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牧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自治区农牧厅和生态环境厅联合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处理指导意见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区农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现就加强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以促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立足我区农村牧区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持续推进,落实“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和“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公共财政扶持”的要求,强化政府引导、主体回收、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建立回收处理体系和长效机制,为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与肥料、种子包装废弃物、农膜等回收处理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结合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二)坚持分级负责。落实国家部署,自治区指导,盟市、旗县、乡镇具体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的分级负责制。

(三)坚持分类处置。根据农药包装物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合理分类、有效处置。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资源浪费。

(四)坚持多方参与。农牧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履行主体责任,减少随意丢弃。各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环节进行引导和支持,鼓励和支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社会化服务。

三、主要目标

加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主体责任和环保意识,逐步建成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和工作机制,转变农药包装废弃物乱扔乱弃现象,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率先在产粮大县实现农药经营门店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设施全覆盖,逐步在全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调查监测摸清基本情况。旗县级农牧部门每年要组织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回收情况,摸清农药包装废弃物数量情况及分布区域,及时统计汇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情况,逐级上报。

(二)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各盟市农牧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明确细化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责任,要求销售、回收点、转运点等相关环节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台账保存两年以上,确保回收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回收处理主体。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地点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或设施,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采取有偿回收制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药液稀释过程,尽可能减少包装物中的农药残留。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四)加强回收网点建设和管理。各地结合实际,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则,合理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回收站点可依托农药经营门店或回收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设立。原则上要在每个行政嘎查村建立至少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每个苏木乡镇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站点,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存放站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要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防火等要求,并设置明显标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各地要做好回收和处理的衔接,确保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得到及时、安全处理。回收站点和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时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回收和运输过程中要张贴显著的安全提示信息。

(五)科学分类回收处理。农药使用者和回收站点应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材质是否可以资源化利用等适宜方式进行分类。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遵循“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并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对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各地要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有关农药包装废弃物(废物代码:900-003-04)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环节的豁免规定,不得违规设定管理要求。

(六)引导开展源头减量。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七)保障收集处理费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由所在旗县承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牧厅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规定,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支持,大力推进相关工作。

(八)发展社会化服务。各地应支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以旗县为单位,择优选择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探索推广集农药购置、专业防治、集中回收、统一处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纳入乡村振兴总体工作中统筹安排,作为农村牧区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盟市和旗县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地农牧部门要联合财政、住建、交通、供销等部门开展工作,农牧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分工,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意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工作制度,采取鼓励农民收集和交回,引导社会化服务,资源化利用的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由自治区农牧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支持力度,依法依规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众平台等宣传媒体作用,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结合农药科学使用,指导农民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执法。各地要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措施落实到位。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管力度,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回收处理责任、回收站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