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1-641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规发 〔2015〕4号 |
成文日期 | 2015-04-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1-641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规发 〔2015〕4号 |
成文日期 | 2015-04-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GMP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员行为,保证兽药GMP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检查员的聘任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农牧业厅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兽药GMP办公室)负责检查员的遴选入库、选派、培训及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查员,是指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聘任,具备从事兽药GMP现场检查资质的人员。
第二章 检查员的聘任
第四条 检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二)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与兽药监督管理、兽药生产或检验相关的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掌握兽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熟悉兽药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能力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经兽药GMP办公室培训、考核及综合考评合格;
(七)身体健康,为所在单位在职在编职工。
第五条 检查员的分级管理
(一)初级检查员:符合检查员基本条件且初次聘任,以及初级检查员续聘的;
(二)中级检查员:初级检查员符合晋升中级检查员条件且被聘任,以及中级检查员续聘的;
(三)高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符合晋升高级检查员条件且被聘任的,以及高级检查员续聘的。高级检查员可以担任检查组组长。
第六条 检查员的遴选与聘任
(一)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农牧业厅向盟市兽医管理部门下发遴选检查员入库通知;盟市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查员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初次申报和拟续聘为检查员的申请人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兽药GMP检查员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所在地盟市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兽药GMP办公室;
(三)兽药GMP办公室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检查员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批;
(四)自治区农牧业厅聘任并公布兽药GMP检查员名单,聘期3年,并颁发兽药GMP检查员证书,期满自动解聘。
第七条 检查员的晋升条件
(一)初级检查员申请晋升为中级检查员者,应取得初级检查员资格满2年,且2年内至少参加5家兽药GMP现场检查工作(包括飞行检查),2年内按时参加兽药GMP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考核,且考核成绩和综合考评均合格的;
(二)中级检查员申请晋升为高级检查员者,应取得中级检查员资格满2年,且2年内至少参加5家兽药GMP现场检查工作(包括飞行检查),2年内按时参加兽药GMP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考核,且考核成绩和综合考评均合格的。
第三章 检查员的培训与考评
第八条 兽药GMP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兽药GMP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程序及国内外GMP动态等。具体培训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目的、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第九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定期培训,可集中组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专题讲座,也可采用网络培训、现场调研、实地考察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兽药GMP办公室可结合培训内容组织考核,检查员应按时参加兽药GMP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兽药GMP办公室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员的评价、检查组成员间的互相评价、观察员对检查员的评价以及检查员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兽药GMP办公室可组织对兽药GMP现场检查等工作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培训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及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检查员续聘或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检查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检查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兽药GMP会议和培训;
(二)可对现场检查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当与检查组意见不一致时,在服从检查结论的前提下,可保留个人意见并直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当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兽药GMP办公室申诉。
第十五条 检查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及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兽药GMP办公室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发现检查组成员存在违反检查验收纪律的情况,应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
(四)积极收集兽药GMP方面的信息、资料及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兽药GMP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检查员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应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兽药GMP办公室的要求参加有关工作,不得无故推辞;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已经安排的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现场检查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况时,应主动提请回避。
第十八条 应严格按照《兽药GMP现场检查纪律》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出具公正结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
第二十条 不得以检查员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六章 检查员的解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检查员资格:
(一)违反现场检查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在兽药GMP现场检查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三)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四)检查员本人主动提出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