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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4-0221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法规处 文  号 内农牧通报〔2024〕17号
成文日期 2024-04-0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4-0221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法规处
文  号 内农牧通报〔2024〕17号
成文日期 2024-04-0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2023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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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初,我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后,各级农牧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共推荐报送行政处罚案卷38卷。10月下旬,我厅组织法治审核、执法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确定优秀案卷17卷,不合格案卷14卷。其中,将报送农业农村部的5卷评为特等优秀案卷,一等优秀案卷3卷,二等优秀案卷4卷,三等优秀案卷5卷(具体名单附后)。对依《通知》规定,立案时间在2022年9月1日以前,或者案件办理中发现涉刑移交公安机关,不予评查。

二、主要问题

(一)事实认定问题。有的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一件或多件执法文书里对涉案物品的数量、销售单价、规格表述与同案卷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销货清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不一致。有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仅有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如,对大规模群体性生猪死亡认定为应激死亡,没有进一步检测排除病死可能。如,仅以聊天记录截屏认定货值金额。如,仅以未加盖收货公章的返货票据确认所持有的违法农资数量。有的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认定错误或不清楚。如,以进货价格认定货值金额,货值金额计算不清等。

(二)法律适用问题。有的适用法律不完整。如,对依法应责令改正的行为,缺少责令改正通知书。有的遗漏其他被处罚主体法律责任。如,依法应同时对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处罚,仅对兽医处罚,没有对动物诊疗机构作另案处罚说明。有的遗漏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有的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未依法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等。

(三)执法程序问题。有的执法程序倒置。如,在立案前取得全部证据的60%以上。如,做出处罚决定前,先行销毁没收物。如,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如,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前,径直作出行政处罚的。如,在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有的遗漏了法定程序。如,重大行政处罚未经执法机关法制部门的法制审核,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有的立案超期。有的邮寄送达执法文书没有依法使用邮政EMS。有的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有的执法文书法制审核意见缺少对审查要素明确的审核意见。有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不是执法机关而是执法机构,存在行政处罚主体与执行主体不一致问题;有的收款单位(收款人)不是当地财政部门而是执法机构,违反了罚款罚缴分离原则。有的没有证实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定资格。有的缺少举报记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四)文书制作问题。有的执法文书与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公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不一致。有的行政处罚主体表述不一致。如,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与卷宗封面立卷单位的“执法机构”表述不一致,与询问笔录询问主体及询问内容“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表述不一致,与送达回证中送达单位“执法机构”表述不一致。有的存在错别字问题。如,立案审批表中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查处”误写成“同意方案查处”,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处参照同样表述为“同意方案查处”。如,主要执法文书对检验报告中引用检测名词表述错误,将“判定限量”表述为“判定限值”。有的执法文书不需要填写的栏目没有用斜线划去,有的询问笔录空白处未写明此处空白。有的行政执法文书案号不完整、不准确。有的卷内文件材料页码用手写非号码机编号。有的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的文书如,案件名称(案由)没有“涉嫌”。有的执法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不清楚,未到条款项目具体内容。部分案卷中发现诸多与案件无关联性证据等。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法治审核水平。各级农牧行政处罚机关法治机构要对国家、自治区历年评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在管辖权、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法定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全面把好法治审核关,保障案件处罚的合法、合理。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各级农牧部门要围绕执法重点领域,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依法履行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升,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程序执行力和文书制作能力。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度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


特等优秀案卷(共5卷)

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鄂农(动监)罚〔2023〕7号)

处罚机关: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温茹、温都拉、杨雪、严欣如、董海军

2.经营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案(磴农牧科技(肥料罚〔2023〕1号)

处罚机关: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白鹤、杨俊丽、杨塔娜、郑燕茹、闫海鹏

3.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通农牧(兽药)罚〔2023〕2号)

处罚机关:通辽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通辽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于子涵、高文军、于浩、张强、李婷

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突农(动防)罚〔2023〕18号)

处罚机关:兴安盟突泉县农牧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兴安盟突泉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金龙、陈海霞

5.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宁农牧(农膜)罚〔2023〕29号)

处罚机关:赤峰市宁城县农牧局

承办机构:赤峰市宁城县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高伟东、段彩云、韩立军、暴景忠、梁晓磊

一等优秀案卷(共3卷)

1.经营假种子案(阿农牧(种子)罚〔2023〕2号)

处罚机关:阿拉善盟农牧局

承办机构: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李志勇、蔡素丽、王丹、阿拉德尔图、陶格斯

2.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乌农(农产品)罚〔2023〕2号)

处罚机关:乌海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刘文胜、王磊、武晔芹、张宇兴

3.在禁渔期进行捕捞案(呼农牧(渔政)罚〔2023〕2号)

处罚机关:呼伦贝尔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呼伦贝尔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张智颖、任彦波、马宁

二等优秀案卷(共4卷)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案(西乌农科(渔政)罚〔2022〕1号)

处罚机关: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马世虎、赵志明

2.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案(乌农(渔政)罚〔2023〕3号)

处罚机关:乌海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乔世奇、祁俊峰、戚海涛、王明亮、沈燕青

3.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包农牧(肥料)罚〔2023〕2号)

处罚机关:包头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包头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刘建忠、李宪荣、刘海龙

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呼农牧(动监)罚〔2021〕28号)

处罚机关: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孟海花、李志俊、李伟

三等优秀案卷(共5卷)

1.销售假种子案(翁农牧(种子)罚〔2023〕1号)

处罚机关: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艳超、南丁、王铁刚、王占会、东雪峰

2.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兴农(肥料)罚〔2023〕6号)

处罚机关:兴安盟农牧局

承办机构: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晓英、郑雅

3.生产、销售掺混肥包装未附标签案(呼农牧(化肥)罚〔2022〕1号)

处罚机关:呼伦贝尔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呼伦贝尔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靳海宇、冯立亮、任彦波、黎泽文

4.经营假种子案(中农牧科(种子)罚〔2023〕2号)

处罚机关: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农牧和科技局

承办机构: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郝勇君、冯小刚、张强、孙云凤

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达农(饲料)罚〔2023〕5号)

处罚机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农牧局

承办机构: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靳强、张志强、张金梅、王智华、秦外


关于2023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pdf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