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4-0029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质发〔2024〕3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4-0029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文 号 | 内农牧质发〔2024〕37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开展2024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和水务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保障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和现场检查在机构质量控制和体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和全年工作安排,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农牧厅拟定于1月-4月组织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能力验证
按照《2024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方案》(附件1),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有关工作。
(二)现场检查
按照《2024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场检查方案》(附件2),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有关工作。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其现场考核作为能力验证结果,不再重复参加全区能力验证。
二、结果应用
(一)参加2024年能力验证并结果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免于下一年现场检查;在下一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中,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
(二)2024年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在能力验证结果通报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农牧厅提交整改材料。
(三)2024年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检查条款的检测机构,检查组将现场反馈整改通知,限时检测机构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农牧厅提交整改材料。对于整改逾期的机构,农牧厅将依规注销其相关资质。
(四)2024年能力验证和现场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检测任务绩效指标。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盟市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和现场检查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检测机构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并安排人员配合完成对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查有关工作。
(二)认真准备。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牢固树立“科学规范、持续提升”的理念,严肃认真对待,独立完成考核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将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伪造、篡改检测结果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接受现场检查的检测机构要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随时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
联 系 人:张欣昕,0471-2947306
电子邮箱:459909192@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32号
邮 编:0100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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