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2-0464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 文 号 | 内农牧机发〔2022〕46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898430G/2022-0464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
文 号 | 内农牧机发〔2022〕46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归档机具实行现场演示评价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局,相关生产企业: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准确掌握部分归档机具的基本构造和功能,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归档补贴机具实行现场演示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的机具
在我区组织的年度各批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归档机具公示(公告)中,结果为通过审核且需开展现场(实地)演示评价的机具。
其中,9月15日之后公告的机具可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
二、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形式
现场演示评价工作采取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价形式。
组织部门为有关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自治区境内具有相关机具鉴定或检验资质的部门(下称“第三方”)开展,具有相关机具鉴定或检验资质的部门需向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专家组对现场演示评价机具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专家组由农机化推广机构、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应具备农机化工作经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具有相关机具鉴定或检验资质的人员无职称限制)。
组织部门负责现场演示评价表的审核盖章及现场演示评价报告的编号和审核盖章。
自治区将对通过现场演示评价的机具实行重点监管,视情况进行抽查核验。
三、现场演示评价流程
(一)前期准备。涉及需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机具的生产企业,自本通知发布起,自主联系现场演示评价组织部门,提交承诺书(见附件1)及机具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变更报告(若有)、换证报告(若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组织部门确定现场演示评价时间、地点,可分批次统一安排现场演示评价工作。
(二)组织现场评价。专家组根据机具大纲和投档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确定现场核验内容,对演示机具逐一进行现场核对、测定,填写现场演示评价表、形成现场演示评价报告(见附件2),给出现场实测与申报参数是否相符的评定意见(相符为通过)。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相关企业于11月30日前提供现场演示评价资料(承诺书、现场演示评价表、现场演示评价报告)且结果为通过的机具,可继续开展相关补贴工作。逾期未提交或现场演示评价未通过的,将撤销相关机具补贴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企业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组织部门应成立现场演示评价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每批次现场演示评价前,将现场演示评价时间、地点、机具、专家组成员等情况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备案(见附件3)。委托第三方开展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现场演示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专家组和相关人员在确定地点公开进行,机具的参数及功能均由现场核对、测定。
(三)专家组依据审核、测定结果,对所演示的机具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四)每批次现场演示评价后,相关企业应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演示评价表、现场演示评价报告提交现场演示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加盖组织部门公章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五)现场演示评价时限:青饲料收获机于10月15日前完成,高性能免耕播种、打(压)捆机于11月10日前完成。
五、其他
(一)在黑龙江、辽宁、吉林省已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并通过的机具,我区直接采信结果,相关企业于11月30日前将承诺书和现场演示评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二)自治区另有相关政策时,依据新政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2年8月22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投档机具现场演示评价承诺书.doc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演示评价表及报告样式.docx
附件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演示评价组织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