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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6568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法发〔2021〕27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898430G/2021-6568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文  号 内农牧法发〔2021〕27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7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7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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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实施直接取消审批  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二)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二、法律依据

根据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三、改革举措

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四、监管措施

指导培训机构配备教学设备,完善教学条件,加强教练员和学员管理,健全培训制度,规范培训管理,明确培训机构保障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安全的主体责任。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1. 其他事项

该审批事项已取消,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肥料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

(二)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二、法律依据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6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7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三、改革举措

取消对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产品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四、监管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肥料登记实施优化

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肥料登记(除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外)。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6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7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三、改革举措

证照分离”改革后,盟市农牧部门仅对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进行登记审批。

(一)在肥料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二)在续展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肥料产品续展登记申请单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三)其他许可条件、材料要求及审批流程等保持不变。

四、监管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肥料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二)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二、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革举措

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四、监管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根据投诉举报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实施优化

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1. 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监管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后,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药生产许可实施

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生产许可。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监管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向社会公布农药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药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登记。

  1.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二)在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安全数据单,将申请人资质、申请人资料真实性声明合并到农药登记申请表。

(三)在延续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额等情况。

(四)在变更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安全数据单。

四、监管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药经营许可实施

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药经营许可。

  1.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监管措施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已下放到盟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 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828日予以修正,2009827日予以修正,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11日起实施)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改革举措

(一)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

(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对风险等级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828日予以修正,2009827日予以修正,20167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11日起实施)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改革举措

(一)推动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未发现问题且年办理10批次以上,材料均合格的申请人,采用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方式办理审批。

(三)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五)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对风险等级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水产良种场的水产  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1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改革举措

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 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四)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四)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水产原种场的水产  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1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四)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五)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1014日国务院批准,198710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全国一网通办。

(二)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四)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五)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二)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四)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全国一网通办。

(二)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二)积极协同监管。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城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不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三)依托相关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信用信息不良的企业及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料审,并且加强事后监管力度。

(四)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鱼、水獭、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鱼、水獭、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19894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92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自治区应当对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予以保护。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鱼寻 鱼、鳇鱼、水獭。因特殊需要捕捞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境内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因特殊需要捕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三、改革举措

(一)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盟市级农牧部门。

(四)缩短主体审批时间。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二)强化社会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4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9979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十八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呼伦湖(达赉湖)、贝尔湖水域(含乌尔逊河、克鲁伦河、新开河、乌兰诺尔)列为自治区重点渔业资源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第二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破例采捕水生动植物的,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地方渔政机关批准。

【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8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312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

三、改革举措

(一)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盟市级农牧部门。

(四)缩短主体审批时间。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二)强化社会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三、改革举措

(一)全程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改革”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12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1130日农业部令第8号)。

三、改革措施

审批材料进一步精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授权证明等材料,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月)

四、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过程中,由农牧厅委派监督员对评审过程开展监督,主要监督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程序开展评审,同时对被考核机构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

(二)事后监管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对象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类。对事业法人的事后监管分明察暗访和飞行检查两种方式,对企业法人的事后监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

二是监管内容。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12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1130日农业部令第8号)第六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对获证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第十五条 规定申请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三条 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三、改革举措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12年底1867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要求,许可企业提交企业承诺书、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组织机构图、人员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厂区平面布局图、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其中不再提供人员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和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饲料饲草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1.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5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行业自律。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科教处。

六、其他事项

该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革举措

证照分离”改革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测,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三)对风险等级较高、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科技教育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将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3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动物诊疗许可证

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

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改革举措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三是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主管部门

旗县农牧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压减为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主管部门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到第二十九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改革举措

(一)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

(二)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5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是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主管部门

  旗县农牧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实施优化审批服务

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改革举措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压减为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监管措施

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是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抽检兽药数量,实施重点监督。

五、主管部门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基因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1. 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1. 法律依据

依据《畜牧法》、《行政许可法》、农业农村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

  1. 改革措施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 监管措施

按照有关要求,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及抽样检查、检验等方式,依法检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除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对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转基因种畜禽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为50%20%。主要内容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下放的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监管情况。

(二)对辖区内部级发证企业检查全覆盖,自治区级发证企业抽查率为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被抽查企业经营档案、标签、包装标识整改合格率100%。主要对获得转基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冻精、胚胎进行抽查,每年新增的转基因种畜禽进行登记评定。并对企业生产场所和配套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依据《畜牧法》、《行政许可法》、农业农村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改革措施

(一)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化细化各级种畜禽场许可权限。生产经营冷冻精液(含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的种公牛站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非生产冷冻精液(含胚胎、卵子)等遗传资源材料的种畜禽原种场、保种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盟市农牧局提出;直接面向生产用种的种畜禽扩繁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所在旗县农牧局提出。其他涉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等事项均依照《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二)提高服务效能。各盟市、各旗县农牧局要将优化的许可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管部门,并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审批流程,配套完善各项软、硬件设施,公布申请材料格式及相关证明内容,指定专人受理。优化简化审批要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减少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各盟市、各旗县农牧局及种畜禽监督检验站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种畜禽监督执法力度,把用种期集中检查和平时监督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及无许可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实现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切实维护种畜禽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监管措施

按照有关要求,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及抽样检查、检验等方式,依法检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除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对盟市、旗县农牧部门种畜禽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为50%20%。主要内容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下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监管情况。

(二)对辖区内部级发证企业检查全覆盖,自治区级发证企业抽查率为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被抽查企业经营档案、标签、包装标识整改合格率100%。主要对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冻精、胚胎进行抽查,每年新增的种公牛进行登记评定。并对企业生产场所和配套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依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行政许可法》、农业农村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13号〕等法律、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改革措施

(一)优化行政许可管理。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二)提高服务效能。各盟市、各旗县农牧局要将优化的许可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管部门,并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审批流程,配套完善各项软、硬件设施,公布申请材料格式及相关证明内容,指定专人受理。优化简化审批要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减少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各盟市、各旗县农牧局及种畜禽监督检验站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蜂种监督执法力度,把用种期集中检查和平时监督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及无许可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实现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切实维护种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监管措施

按照有关要求,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及抽样检查、检验等方式,依法检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除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对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蜂种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为50%20%。主要内容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下放的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监管情况。

(二)对辖区内部级发证企业检查全覆盖,自治区级发证企业抽查率为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被抽查企业养殖档案、养蜂日志整改合格率100%。主要对获得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种蜂进行抽查,每年新增的种蜂进行登记评定。并对企业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生产场所和配套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依据《畜牧法》、《行政许可法》、农业农村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和《蚕种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改革措施

(一)优化行政许可管理。生产经营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等遗传材料的蚕种生产企业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所在旗县农牧业局提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二)提高服务效能。各盟市、各旗县农牧局要将优化的许可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监管部门,并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审批流程,配套完善各项软、硬件设施,公布申请材料格式及相关证明内容,指定专人受理。优化简化审批要件,及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减少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各盟市、各旗县农牧局及种畜禽监督检验站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蚕种的监督执法力度,把用种期集中检查和平时监督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及无许可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实现监管制度化、常态化,切实维护蚕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监管措施

按照有关要求,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及抽样检查、检验等方式,依法检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除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监督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对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蚕种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为50%20%。主要内容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下放的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监管情况。

(二)对辖区内部级发证企业检查全覆盖,自治区级发证企业抽查率为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被抽查企业蚕种生产档案、经营档案、标签整改合格率100%。主要对获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进行抽查,每年新增的种蚕进行登记评定。并对企业生产场所和配套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九十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 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构设置、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将人员数量要求由不少于5人压减为满足即可,将仪器设备种类由不少于6类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将能力验证时限由90天压减为最长不超过45天。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流程图和申请条件。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能力验证、现场考评、出具考核报告、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评员行为。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考评专家在考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考核活动的处理:1.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开展考核的;2.与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3.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4.向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考核结论的。严肃查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

(三)通过现场检查和能力验证,以保证检验机构的正常运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有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2.监督检查不合格的;3.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种子检验机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工作。被暂停开展检验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整改,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活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能力验证,保证了检验机构的正常运行,保障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做到真实、有效、公平、公正。

(四)加强事后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A.种子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B.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C.超出检验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D.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检验工作的;E.以种子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F.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6项行为,由考核机关撤销认定的检验资质,被撤销资格的种子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样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发放提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法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62)2014修正版)第二十六条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9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构设置、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将人员数量要求由不少于5人压减为满足即可,将仪器设备种类由不少于6类压减为满足要求即可。将能力验证时限由90天压减为最长不超过45天。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流程图和申请条件。推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能力验证、现场考评、出具考核报告、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评员行为。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考评专家在考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考核活动的处理:1.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开展考核的;2.与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3.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4.向所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考核结论的。严肃查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

(三)通过现场检查和能力验证,以保证检验机构的正常运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有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2.监督检查不合格的;3.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种子检验机构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工作。被暂停开展检验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整改,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活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能力验证,保证了检验机构的正常运行,保障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做到真实、有效、公平、公正。

(四)加强事后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A.种子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B.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C.超出检验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D.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检验工作的;E.以种子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F.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等6项行为,由考核机关撤销认定的检验资质,被撤销资格的种子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样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发放提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实施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初审)。

(二)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328日公布,农业部令第14号)

三、改革举措

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四、监管措施

  (一)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三)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要先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本设施,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品种,相应的加工设备、人员、检验仪器,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七、八、九条。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等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和申请条件。推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厅长办公会议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集中受理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擅自减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按照许可时限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等八项行为,严肃查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推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自治区加强对全区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样检测工作。重点检查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标签、生产经营档案、非法转基因品种销售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归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式,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监管。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视情况依法依规吊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切实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积极组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中国种子协会信用企业评价;积极开展自治区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建立信用品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一)设立行风举报电话(0471—6652291),受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举报事项一经核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牧主管部门审核核发,各核发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如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拖延不办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工作拖拉、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自治区农牧厅将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情况通报等办法,对相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行重点跟踪督办,直至事项办结,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3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12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4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4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等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和申请条件。推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厅长办公会议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集中受理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擅自减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按照许可时限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等八项行为,严肃查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推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

(三)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3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12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4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4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等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食用菌菌种进出口批流程图和申请条件。推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厅长办公会议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严肃查处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推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

(三)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设立行风举报电话(0471—6652291),受理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举报事项一经核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等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流程图和申请条件。推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厅长办公会议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集中受理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擅自减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按照许可时限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等八项行为,严肃查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推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

(三)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 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设立行风举报电话(0471—6652291),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举报事项一经核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农牧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等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审批流程图和申请条件。推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厅长办公会议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集中受理未取得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核发权限发放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擅自减低核发标准发放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按照许可时限办理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等八项行为,严肃查处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推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

  (三)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样检测工作。重点检查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标签、生产经营档案、非法转基因品种销售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归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式,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全过程监管。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视情况依法依规吊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切实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积极组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参加中国种子协会信用企业评价;积极开展自治区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建立信用品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实施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二)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初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 )。

三、改革举措

直接取消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四、监管措施

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强化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惩戒。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基因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并公开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审批流程图和申请条件。推动建立涵盖受理审核、实地勘验、厅长办公会议审核、核发公示等内容的规范发证程序。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严肃查处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推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

(三)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设立行风举报电话(0471—6652291),受理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举报事项一经核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进出口农作物种子  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

(二)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328日公布,农业部令第14号)。

三、改革举措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328日公布,农业部令第14号)等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初审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进服务事项标准化,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行风举报热线,严肃查处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许可行为、推动行业依法行政、依法执业。

(三)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六、其他事项

设立行风举报电话(0471—6652291),受理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初审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举报事项一经核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328日公布,农业部令第14号)的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实施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管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外商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

(二)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11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7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第三条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农农发〔19979号)第五条 (一)设立棉、粮、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

三、改革举措

直接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    

四、监管措施

加强许可准入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依靠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加强管理。依托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积极推进种业数据整合与大数据应用,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结合种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强化监管处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二)改革方式:实施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执行。

三、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

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
(二)强化社会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三)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

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四)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

六、其他事项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落实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条件工   作,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安全运行。

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落实监管措施,监督相关部门,严格条件审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落地。

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加强行业指导工作,督促各级农牧部门,在属地政府组织下,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不断夯实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二)改革方式:实施优化审批服务。

  1. 法律依据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6)执行。

  1. 改革举措

将生鲜乳准运证明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

  1. 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

六、其他事项

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严格做好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审查条件工作,保障生鲜乳运输车辆安全运行。

盟市农牧部门监督旗县区农牧部门落实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落地。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加强行业指导工作,督促各级农牧部门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不断夯实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举措和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一)改革事项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二)改革方式:实施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6)执行。

     三、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五、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

六、其他事项

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严格做好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审查条件工作,保障生鲜乳收购站安全运行。

盟市农牧部门监督旗县区农牧部门落实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落地。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加强行业指导工作,督促各级农牧部门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不断夯实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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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